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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间财经热点:深交所发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加入日期:2012-5-22 21:57:03

  据《证券时报》(www.stcn.com)统计,5月22日晚间,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及配套指南发布;深交所明确哪些中小微型企业可以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单笔现货交易转让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深交所:私募债券可以采用非标准化的产品设计;深交所关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的问答;深交所: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需符合四条件;深交所:两个或两个以上发行人可集合私募债券;深交所:两个或两个以上发行人可集合私募债券;深交所: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投资者应符合五类条件;深交所:承销商可参与其承销私募债券的发行认购与转让;深交所:私募债券发行人应当设立偿债保障金专户等成财经热点新闻。

  《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及配套指南发布

  日前,《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称《试点办法》)正式发布,这标志着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试点正式启动。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是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要求以及国务院“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升我国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也有利于资本市场自身结构的优化完善。

  深交所明确哪些中小微型企业可以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深交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的问答中明确了哪些中小微型企业可以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的规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未上市中小微型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公司债券。试点期间,符合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未上市非房地产、金融类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只要发行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并且期限在1年(含)以上,可以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单笔现货交易转让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

  日前,《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正式发布,这标志着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试点正式启动。深交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的问答中表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以全价方式进行转让。转让单笔现货交易数量不得低于5000张或者交易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

  深交所:私募债券可以采用非标准化的产品设计

  日前,《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正式发布,这标志着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试点正式启动。深交所同日发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试点指南》规定,私募债券可以采用非标准化的产品设计。私募债券可以由发行人单独发行,或者由两个及以上发行人集合发行;私募债券的计息方式可以选择采用贴现式或者附息式固定利率、附息式浮动利率等方式;私募债券可以设置附认股权或者可转股条款,但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的规定;私募债券可以设置附发行人赎回、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或者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深交所关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的问答

  日前,《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正式发布,这标志着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试点正式启动。深交所同日发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对《试点办法》框架内容进行细化,明确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备案登记表、募集说明书及合格投资者风险认知书等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同时还明确了备案、转让服务及信息披露申请的渠道和程序,其中备案申请拟采用全电子化流程,由证券公司通过深交所会员业务专区办理,备案流程公开,证券公司可实时查询备案工作进度,实现备案流程的公开、透明。

  深交所: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需符合四条件

  日前,《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正式发布,这标志着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试点正式启动。《试点办法》规定,在深交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其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期限在一年(含)以上;并符合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深交所:两个或两个以上发行人可集合私募债券

  日前,《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正式发布,这标志着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试点正式启动。《试点办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行人可以采取集合方式发行私募债券。

  深交所: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投资者应符合五类条件

  日前,《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正式发布,这标志着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试点正式启动。试点办法》规定,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投资者,应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深交所:承销商可参与其承销私募债券的发行认购与转让

  日前,《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正式发布,这标志着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试点正式启动。《试点办法》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参与发行私募债券的认购与转让。承销商可参与其承销私募债券的发行认购与转让。

  深交所:私募债券发行人应当设立偿债保障金专户

  日前,《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正式发布,这标志着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试点正式启动。《试点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当设立偿债保障金专户,用于兑息、兑付资金的归集和管理。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中承诺,在私募债券付息日的10 个工作日前,将应付利息全额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在本金到期日30个自然日前累计提取的偿债保障金余额不低于私募债券余额的20%。

  (《证券时报》快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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