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邱伟)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证券、期货犯罪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该解释将于6月1日正式施行。
《解释》规定了3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具有特殊身份,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的人员。对于后两类人员,只要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被认定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就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
为保障被告人的抗辩权,防止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适用对象被不当扩大,《解释》也规定了交易具有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不属于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形。
《解释》中规定了窃听获取内幕信息的情形,如果无意中听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谈话而获取了内幕信息并进行交易是否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表示,构成犯罪要看行为人主观上的动机和目的,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非法手段,如果只是股民无意中知悉了内幕信息,并不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也呈逐年增多态势。截至2011年底,全国法院审结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共22件,其中2007年1件、2008年1件、2009年4件、2010年5件,2011年11件。此类案件查处难度大,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互联网、3G通信等先进技术传递信息和意图,加大了事后取证的难度,导致实践中查办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数量与实发案件数量相差甚远。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材料显示,2008年初至2011年底,证监会共获取内幕交易线索的案件426件,立案调查的只有153件。 J179
作者:邱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