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5月15日全文公布《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情形作了进一步细化界定,以便使确定国家秘密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密法第九条所称“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是指下列情形:
(一)危害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政权巩固和防御能力;
(二)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
(三)妨害国家外交外事活动;
(四)削弱国家经济、科技实力;
(五)妨害国家重要保卫对象和保卫目标的安全;
(六)妨害国家反恐怖、处理突发事件的手段、措施有效实施;
(七)妨害国家情报来源保护和情报活动;
(八)妨害依法追查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活动;
(九)导致国家秘密保护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去效用。
征求意见稿还涉及,关于从事涉密业务的保密审查,关于涉密信息系统的投入使用管理,关于涉密人员管理,关于泄密案件的调查处理。
(《证券时报》快讯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