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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鸿股份原董事长涉嫌内幕交易 专家建议追诉

加入日期:2012-5-14 13:05:30

专家称应尽快启动刑事立案追诉

■本报记者 李春莲

5月10日,中国证监会通报江苏开元原大股东江苏开元国际集团(以下简称开元集团)由于操纵分配预案,提前购买了公司股票,非法获利1109万元,构成内幕交易违法犯罪被立案稽查。

2010年9月,根据相关举报线索,证监会对开元集团涉嫌内幕交易行为立案稽查。2011年4月,证监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目前,公安机关已侦查终结。

证监会称,经查,2007年2月27日,江苏开元向其控股股东开元集团书面汇报200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内容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元。时任开元集团董事长兼党委书记丁建明指示江苏开元按照最高比例制定分配方案,最终确定为每10股送2股转增7股派1元现金。

2007年初,丁建明向开元集团的合作方陈某借用其控股企业“尚华建材”与“华远投资”证券账户由开元集团使用,并安排开元集团财务人员向上述两个账户转入2000万元资金。丁建明指挥顾某、万某先后向操盘手宋某、任某发布交易指令,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利用上述账户买入“江苏开元”股票317万股。确定分红后,上述账户陆续卖出“江苏开元”股票,获利约1109万元,全部转回开元集团。

开元集团利用“尚华建材”与“华远投资”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江苏开元”股票,该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内幕交易,同时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内幕交易罪。

此外,原开元集团董事长丁建明为该事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内幕交易行为达到“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任何一种情形的,都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武汉大学法学教授孟勤国告诉《证券日报》记者,此事件可以看出江苏开元的内控机制和治理机构不健全,董事长竟然能明目张胆的做出这种没有技术含量的内幕交易。目前应该尽快对此事作出定性结论,并对该董事长提起刑事立案追诉。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名称由“江苏开元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苏汇鸿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现已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领取了新的营业执照。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司证券简称自2012年5月9日起由“江苏开元”变更为“汇鸿股份”,公司证券代码“600981”保持不变。

实际上,江苏开元的实际控制人在去年就发生了变更。

根据江苏开元2011年年报,2011 年8 月18 日,公司接到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鸿集团)及控股股东开元集团的通知,开元集团将所持本公司27,425.1871 万股无偿划转给汇鸿集团的所有过户手续都已经完成,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汇鸿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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