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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官员称最高法关于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已通过

加入日期:2012-5-11 9:08:38

  中国证监会昨日通报了4起近期查处的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案件,包括广受市场关注的原招商证券保荐团队负责人李黎明等涉嫌经济犯罪及证券违法违规案,以及曾担任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委员的吴建敏涉嫌违法违规案。

  今年以来,证监会已经向公安机关移送10余起案件,将在未来几周陆续公布。“这是证监会首次尝试针对大案要案快速反应,在公安机关尚未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即向社会公众通报案情,以进一步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正与透明。”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对于证监系统内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都将采取“铁腕治军”的态度,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最高法关于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已经通过,但是还需要走一些程序。”上述负责人称,这项司法解释将成打击内幕交易的强有力支持。

  案件一

  李黎明涉嫌职务侵占、内幕交易等多项违法

  今年1月10日,证监会对招商证券原保荐团队负责人李黎明涉嫌在从事项目保荐期间的违法违规事项立案调查。调查发现,李黎明涉嫌职务侵占、内幕交易、违规购买所保荐的拟上市公司股权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

  经查,2008年至2011年,李黎明作为招商证券保荐团队负责人,在负责人保荐漫步者等多家公司发行项目过程中,以自己实际持有并控制的上海嘉辰投资咨询公司、万安嘉辰投资咨询公司名义,或借用无锡同诚投资担保公司名义,通过虚构中介业务方式,侵占招商证券资金3000余万元,该行为构成经济犯罪。

  同时,在2011年3月漫步者拟定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价格敏感期内,李黎明作为漫步者上市保荐团队负责人,利用其弟李某某账户交易漫步者股票281万元,实际获利9万元。该行为涉嫌构成《刑法》关于内幕交易的规定。

  4月11日,证监会依法将上述李黎明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移送公安。

  另外,证监会查明2010年3月,李黎明在担任江西西林科上市项目保荐团队负责人期间,以实际控制的上海嘉辰名义,出资3000万元购买江西西林科5%股权。证监会将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上述负责人称,李黎明案是发生在保荐业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案件,涉案主体职位较高、涉案金额巨大、涉及业务单位较多、违法事项繁杂,典型性很强。

  “李黎明置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于不顾,破坏证券市场秩序、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实为证券公司投行业务中的害群之马,其行为相当恶劣、性质非常严重。”

  该负责人指出:本案的迅速查处,再次表明证监会严格执法、依法查处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三公”原则的坚定决心,并将进一步匡正行业风气,促进投行业务和证券市场更加规范健康发展。

  案件二

  吴建敏涉嫌内幕交易被移送公安

  去年11月11日,证监会根据相关举报线索,对原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公司总经理、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委员吴建敏涉嫌借用他人账户违法违规交易股票行为立案稽查。去年12月,证监会已解聘吴建敏并购重组委委员职务。

  经查,吴建敏于2002年5月15日开始,借用其朋友苏某某在北京某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账户进行股票交易。

  2010年,吴建敏因北京天健兴业总经理身份,为收购项目提供资产评估服务,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借用苏某某账户,在科达机电与恒力泰收购项目敏感期内买入科达机电3万股,成交55.3万元,后卖出获利15万元。

  2009年,中材股份增资扩股祁连山项目实施期间,吴建敏作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为祁连山提供清产核资审计服务,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但其借用苏某某账户在价格敏感器内买入祁连山10万股,成交115.8万元,获利28.5万元。

  吴建敏上述行为涉嫌构成《刑法》关于内幕交易犯罪的有关规定,证监会依法将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同时,证监会还依法对吴建敏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查处。一是吴建敏前述内幕交易科达机电行为同时涉嫌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二是吴建敏在2010年2月、2011年1月两次参与为南京红太阳拟发行股份购买股权项目提供评估服务期间,在法定禁止期内违法买卖红太阳股票14.4万股,成交214.7万元,盈利17.9万元。对于这些行为,证监会将按程序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上述负责人强调,对于证监系统内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都将采取“铁腕治军”的态度,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案件三

  中投合拓未依法披露持股信息遭处罚

  2010年3月29日,根据深交所监控发现的线索,证监会对“罗某”等账户未按规定披露持股信息案立案调查。

  经查,2009年2月6日,在北京注册的中投合拓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控制“罗某”账户及“中子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账户持有中汇医药股票592万股,占中汇医药已发行股份的5.17%,超过其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履行披露义务,也未向有关部门报告。

  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构成《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行为。为此,证监会决定对中投合拓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时任中投合拓法定代表人邹毅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案件四

  开元集团涉嫌内幕交易

  2010年9月,证监会对江苏开元国际集团(下称开元集团)涉嫌内幕交易行为立案稽查,去年4月,证监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目前已侦查终结。

  经查,2007年2月,江苏开元向其控股股东开元集团回报200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内容为10股派现1.1元,时任开元集团董事长兼党委书记丁建明指示江苏开元按照最高比例制定分配方案,最终确定为10送2转送7股派1元现金。

  2007年初,丁建明向开元集团合作方陈某借用其控股企业“尚华建材”与“华远投资”证券账户由开元集团使用,并安排开元集团财务人员向上述两账户转入2000万元。丁建明指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利用上述账户买入江苏开元股票317万股,确定分红后卖出获利1109万元,全部转回开元集团。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滥用自身地位,通过非法手段牟利,破坏证券市场运行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任何试图掩盖其犯罪行迹的行为终会被揭穿,希望潜在违规者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记者 马婧妤)

  作者:马婧妤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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