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日前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采取措施提升上市公司对股东的回报,要求其制订明确的回报规划。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已要求各派出机构核实了解本辖区累计净利润为正、现金流情况较好但未分红公司的详细情况,并将该类公司作为关注重点,核实其对外披露的不分红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对于累计净利润为正、现金流情况较好但连续多年未分红的上市公司,如发现存在分红政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分配方案未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披露信息与事实不符等不当行为的,将依法采取必要监管措施,并向市场公开。对于上市不久即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的部分公司也将重点关注,防止现金分红成为大股东套现工具影响上市公司持续发展。
据统计,2010年我国上市公司共有854家未进行现金分红,占全部公司家数的39%。2008年至2010年连续3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有522家。2006年至2010年连续5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有422家。
《通知》还要求:一是上市公司应当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二是上市公司制定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三是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中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四是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五是要求再融资公司制定对股东回报的合理规划。六是要求进行借壳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详细披露重组后的现金分红政策。
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0年,实施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家数分别为856家、1006家和1321家,占所有上市公司家数的比例分别为52%、55%和61%;现金分红金额分别为3423亿元、3890亿元和5006亿元;平均每股现金分红金额分别为0.08元、0.09元和0.13元。而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总额占当年所有上市公司实现的净利润总额的比例2008年至2010年分别为41.69%、35.85%和30.09%。
数据还显示,2008年至2010年现金分红金额超过10亿元以上的公司分别为39家、38家和53家,占同期上市公司总家数的比例约为2%,而其分配的现金股利占同期所有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总金额的比例约为80%,现金分红金额占对应的净利润的比例也高于全部公司整体水平,在资本市场中初步形成了一个现金分红水平相对较高的群体。以代表大型蓝筹公司的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为例,2010年进行现金分红的公司占上述公司家数比例为86%,现金分红金额占上述公司实现净利润的比例为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