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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好分红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这包括公司是否有未来3年具体利润分配计划、公司长期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以及规划制定时主要考虑因素等。
关于再融资,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中增加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最近三年现金分红金额及比例、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情况,并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关注上述情况。对于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上市公司,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结合说明原因。
针对目前证券市场存在长期未分红公司的问题,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已要求各派出机构核实了解本辖区累计净利润为正、现金流情况较好但未分红公司的详细情况,并将该类公司作为关注重点,核实其对外披露的不分红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对于累计净利润为正、现金流情况较好但连续多年未分红的上市公司,如发现存在分红政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分配方案未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披露信息与事实不符等不当行为的,将依法采取必要监管措施,并向市场公开。对于上市不久即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的部分公司,证监会也将重点关注,防止现金分红成为大股东套现工具影响上市公司持续发展。
该负责人还表示,《通知》发布实施后,证监会将加强对文件施行效果的总结评估,逐步探索完善,进一步引导上市公司努力回馈社会、回报投资者,夯实价值投资的市场基础。
纪哲
来源:《金融投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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