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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择远:退市制度的配套措施必须跟上

加入日期:2012-4-28 9:40:32

  赤择远

  5月1日起创业板退市制度将正式实施。主板退市制度改革方案也有望加快出台。方案将参照创业板退市制度,特别是针对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的情形予以更加严格的规定。而此前,证监会也表示正在研究是否可以剔除一些非经常因素,确保退市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不少投资者可能会有这样一种印象:这几年退市制度好像不再实行了,一些业绩很差的公司既不破产也不摘牌。这是一种误解。截至目前共有40多家上市公司退市,其中2008年还有一家退市。但由于2007年实行新的会计制度后,出现了新的情况,一次性收入也可以算作盈利,有的企业通过政府补贴或非经常性收入等措施使公司账面盈利,规避了退市标准。

  现在来看,为引导和弘扬价值投资理念,有必要对退市制度进行完善。但是,在这过程中,相关的配套措施同样需要完善。因为退市涉及到方方面面,如果相关的配套措施不完善,可能会带来很多新的问题。并且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被架空。

  首先,在新退市制度中应加大对散户利益的保护。

  目前,我国股市个人投资者占比高,约占99.6%,持股市值在10万元以下的中小投资者占80%以上。虽然证监会在投资者保护方面下了很大的力气,包括去年年底成立投资者保护局等。但是,一旦上市公司退市,肯定会影响那些持有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的利益。

  因此,笔者认为,其中的一个配套措施的落脚点就应该是在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上。这方面,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尤其是要引进集体诉讼制度,使法院对上市公司及有关责任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判决能惠及到每一个利益受到损害的投资者。

  其次,要明确追究企业退市的责任,并加大处罚力度。

  有的企业在上市后就出现业绩大幅下滑的情况,造成这种现象,有可能确实是受到一系列外围因素的影响,但是,也不排除其有包装上市的嫌疑。对这类公司除了退市,也要追究上市公司的责任,追究上市公司高管的责任,追究保荐机构、保荐人的责任。此外,还有的企业退市,是因为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大股东承担责任。

  对于造假上市的,就要追究各方责任,使其承担相应的损失。对于保荐机构、保荐人,除了重罚外,还可以撤销保荐机构的营业执照,撤销保荐人的保荐资格等。

  强化退市制度,这必将有利于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公司合理价值的回归,将有利于提升价值股的吸引力,有利于让我国的资本市场成为一个真正的有投资价值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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