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全国人大财经委办公室副主任、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组首任组长王连洲认为,应将私募股权基金纳入到基金法的规范体系。
2011年1月,发改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试点地区规模5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接受强制备案、运作规范和信息披露管理;6月份天津又推出了地方版本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规定;2011年11月发改委下发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2864号文),股权投资企业强制备案制度由试点地区推广至全国。
王连洲认为,“2864号文”就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与管理、资本募集、投资者人数限制、资产托管、信息披露都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并通过备案和行业自律实施管理,体现了保护中小投资者、保护普通公众免受欺诈和蒙受损失的监管核心理念,基本符合国际监管原则。
“不过,仅凭一个部门的发文远远不能解决问题。”王连洲表示,这些政策无法全面覆盖私募基金,仅限于股权投资基金;法律效力不足,难以约束规模日渐庞大的私募基金;同时改变不了政出多头,基金无所适从的局面。
他认为,正在修改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有望从法律层面改变这一情况。从几个版本的初稿中可以看出,该《证券投资基金法》拟包括规范所有的基金类别:公募和私募,股权和证券,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基金等。
不过,王连洲表示,打造“统一的基金法”具有较高难度。因为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在商业经济和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已经制定和实施了相关领域的法律,监管部门、司法机构已经在这些法律基础上,逐步建立了规章制度和司法解释等较为完整的规范体系,市场参与者依据相关规范体系也建立了一定的交易模式。“在这个大环境背景下,如果想打造‘统一的基金法’,需要极为全面审慎的态度和高超的立法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