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须明确分红安排,并建立科学有效的分红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
昨日,在广州东方宾馆(000524)举办的广东上市公司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活动上,广州友谊(000987)、南洋股份(002212)、东莞控股(000828)等上市公司发出“科学合理分红,积极回报股东”倡议书,广东证监局局长侯外林对此给予充分肯定。他表示,这是辖区上市公司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表现,对于引导上市公司树立科学理性分红意识,促进上市公司重视回报股东,具有积极的意义。
据介绍,近年来,广东辖区上市公司认真贯彻证监会有关分红的规定,现金分红金额逐年增加,为提高投资者回报水平作出了积极贡献。截至2010年底,辖区上市3年以上的公司共有100家,其中近三年实施过现金分红的公司有72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72%。总体上看,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分红家数占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06~2010年期间,除2008年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外,辖区上市公司分红家数占比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4~7个百分点。二是分红总额逐年增加,但分红比例有所下滑。辖区上市公司分红总额由2006年的32.7亿元增加至2010年的99.6亿,年均增幅达36.8%。但是,现金分红比例由2006年的57.1%下降至2010年的14.1%。三是分红两极分化现象明显。辖区三年平均分红比例高于10%且分红相对稳定的公司有49家,占辖区公司比例为49%;虽有分红但分红比例低或分红不稳定的公司共23家,占辖区公司比例为23%;连续三年不分红公司共28家,占辖区公司比例为28%。
出硬招应对“铁公鸡”
最近,证监会主席郭树清来广东调研,在与辖区上市公司代表座谈时强调,“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要充分认识到投资者的每一分钱都不是白来的,不能被无偿占用。不管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投资入股都是为了得到回报,如果投资者始终得不到回报,就会丧失投资的积极性,上市公司想再融资发展时,就会很困难”。
侯外林对此表示:“郭主席上任后的第一项改革就剑指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完善分红政策及其决策机制。这次到广东调研再次强调,用心良苦,语重心长,对于我们进一步增强回报股东意识、科学决定分红政策、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指导意义。”
他强调,极少数上市公司增资扩股时热情洋溢,分红派息时就成了一毛不拔的“铁公鸡”。今年广东证监局将多管齐下,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上市公司分红的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建立持续、清晰、透明的分红决策机制和政策。一是利用上市公司监管工作动态、广东资本市场网和广东证监局互联网等平台,对近三年上市公司分红情况进行集中公示,引导投资者根据公司红利政策审慎作出投资决策。二是通过组织辖区上市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月”活动、签署“科学合理分红、积极回报投资者”的倡议书、邀请长期稳定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介绍经验等方式,发挥典型示范和引导舆论的作用,引导上市公司树立科学理性分红意识。三是下发《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分红有关规定的通知》,督促辖区上市公司对照相关政策法规开展自查和整改活动,进一步规范分红管理制度和决策监督机制,明确分红政策和回报股东规划,强化对分红决策和执行情况的信息披露。四是加强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的监管约束,将分红情况列入辖区上市公司分类监管评价指标和现场检查重点关注内容,对未按承诺比例分红、有利润但长期不履行分红义务的公司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健全分红决策监督机制
侯外林谈到,强制分红的真正涵义,在于建立起公平、合理、透明的分红制度,营造重视价值投资、崇尚长期投资的市场氛围,从而引导理性投资。下一步,广东辖区的上市公司将从三个方面建立健全分红决策监督机制,切实维护和体现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是完善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具有明确、具体、可操作的现金分红政策和回报股东规划。各上市公司应在章程有关条款中明确规定现金分红条件、最低分红比例或金额、决策程序等内容,分红政策确定后要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各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明确各期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其期间间隔等。
二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科学有效的分红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分红议案进行表决,公司可以采取征集投票权、网络投票等方式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分红决策的权利。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加强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情况的监督。
三是切实做好分红相关信息披露,增强分红政策和执行情况的透明度。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发言要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独立董事应对报告期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的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公司在前次发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分红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和分红计划的,应在年报中对其执行情况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