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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檀反驳巴曙松:保荐人制度完全没必要应取消

加入日期:2012-4-24 15:2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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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呼声最近越来越高,现行保荐制度正酝酿进一步改革。我国资本市场目前实行的保荐人制度,是在两年前IPO重启时开始实施的。保荐人所在的证券机构依靠为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提供中介服务而盈利,只要企业完成上市,保荐人所在的证券机构就能得到数目可观的一笔中介费用,因此想要保荐人做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要求的那样“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是不太可能的。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研究员巴曙松表示,保荐代表人制度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一些问题也日益突出,在准备推进新股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时,应当将保荐制度的改革作为一个切入点。

  同时,巴曙松提出需从三个方面来完善此制度,第一,逐步放开保荐代表人的签字保荐权,签字制度可调整为同一名保荐代表人在主板和创业板累计签字在会审核项目不得超过3个或者4个,而不对所签的主板和创业板项目具体数量进行限制。 第二,对保荐机构推行分类监管,并相对弱化保荐代表人的谈判地位和影响力,规范保荐代表人的合理流动。第三,改进保荐代表人考试制度和注册制度。

  这与之前知名财经评论家叶檀的观点明显相悖。

  “保荐人制度完全没必要”,叶檀谈到保荐人制度,鲜明的表达了这样的态度。如果要拿这份工资,要在保荐书上签字,保荐人的责任就很重大,享有签字权就必须要负相应的责任。如果保荐人拿着高薪又不能负责,那么这个行业就应该撤销。保荐人制度推出后,上市公司质量更好了,造假更少了吗?还是股市上升?没有任何好处。这个制度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

  而这与致公党中央向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报送的《关于改革和完善保荐制度,进一步规范证券市场发展的提案》不谋而合,致公党认为,保荐人职责过于繁重,保荐责任难以到位。在公司发行上市过程中,保荐人的保荐职责主要包括辅导职责、调查职责、核查职责、推荐职责、披露职责、持续督导职责以及担保职责,然而,保荐人受自身能力和其他诸多因素的限制,完全履职不现实。

  此外,他们还提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双重保荐制度干预了证券公司的公司治理,妨碍了业务创新,应该坚决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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