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盛科技因资不抵债,已被债权人申请并经相关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
证监会通报三起违法违规案件,其中一起是在美国证交会协助下掌握核心证据
昨天,证监会通报了三起违规案件,其中一起为中美证监会“联手”查处的宏盛科技虚假披露案,此外,还通报了两起内幕交易案。
据介绍,通过国际证监会的协作机制,证监会在美国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协助下掌握了宏盛科技虚假披露的核心证据。今年3月,证监会正式对宏盛科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该公司董事长也因逃汇罪被上海高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
通过407份虚假提单骗取
信用证承兑金额4.85亿美元
调查发现,宏盛科技2005年、200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公安机关侦查并经法院审理查实,2005年至2006年,宏盛科技通过407份虚假提单骗取信用证承兑金额4.85亿美元。407份虚假提单对应的贸易金额4.85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30.6亿元。
因为这些虚假信用证的存在,宏盛科技得以在2005年和2006年的年报中虚增主营业务收入。宏盛科技2005年和2006年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人民币51亿元和人民币60.4亿元。
宏盛科技电子产品转口贸易的模式为:通过两家子公司向香港某公司采购SD卡等电子产品,再销往美国。2006年之前,其转口贸易的货物经中国海关转口后发往美国,而2006年以来则大部分直接由香港发往美国。
董事长直接控制宏盛科技
“两头在外”的业务模式
调查过程中,因宏盛科技这种“两头在外”的业务模式而经调查带来较大困难,对于境外关联方以及虚构转口贸易,董事长龙长生被捕后直至二审一直都予以否认。证监会调查人员从相关公司和人员入手,并通过与这些公司和人员境外所在地的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沟通、合作,最终取得了有利证据,查清了两家子公司提交的407份提单均系虚假提单,即没有与提单相对应的货物从香港被运至上海的事实。
龙长生作为宏盛科技董事长,直接控制宏盛科技“两头在外”的业务模式,知悉宏盛科技407张虚假提单骗取外汇一事,是宏盛科技信息披露虚假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沈哲男作为龙长生聘请的职业经理人、公司董事,主要负责协助龙长生管理外贸业务,对宏盛科技“两头在外”业务的情况应当知情;鞠淑芝作为宏盛科技的董事(龙长生母亲),又是与宏盛科技407张虚假提单相关的对手方外企的董事,长期居住在美国,对相关业务应当知情。沈哲男、鞠淑芝是宏盛科技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宏盛科技已被法院
裁定破产重整
证监会认定宏盛科技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构成虚假记载行为。证监会决定,对宏盛科技时任董事长龙长生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宏盛科技时任董事鞠淑芝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宏盛科技时任董事、副总经理沈哲男给予警告;同时根据相关规定,认定龙长生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该处罚决定宣布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证监会拟对宏盛科技给予处罚,但宏盛科技因资不抵债,已被债权人申请并经相关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因此,不再对宏盛科技给予处罚。此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0年9月终审判决龙长生犯逃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强调,对类似“两头在外”的业务模式,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强监管。资本市场参与各方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