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机关通报的线索,2008年8月,证监会对宏盛科技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立案调查。2012年3月,证监会对该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调查发现,宏盛科技2005年、200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公安机关侦查并经法院审理查实,2005年至2006年,宏盛科技通过407份虚假提单骗取信用证承兑金额4.85亿美元。407份虚假提单对应的贸易金额4.85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30.6亿元。宏盛科技2005年和2006年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人民币51亿元和人民币60.4亿元。宏盛科技2005年和2006年年度报告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存在虚假记载。
龙长生作为宏盛科技董事长,直接控制宏盛科技“两头在外”的业务模式,知悉宏盛科技407张虚假提单骗取外汇一事,是宏盛科技信息披露虚假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沈哲男作为龙长生聘请的职业经理人、公司董事,主要负责协助龙长生管理外贸业务,对宏盛科技“两头在外”业务的情况应当知情;鞠淑芝作为宏盛科技的董事(龙长生母亲),又是与宏盛科技407张虚假提单相关的对手方外企的董事,长期居住在美国,对相关业务应当知情。沈哲男、鞠淑芝是宏盛科技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证监会认定宏盛科技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宏盛科技时任董事长龙长生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宏盛科技时任董事鞠淑芝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宏盛科技时任董事、副总经理沈哲男给予警告;同时根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认定龙长生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该处罚决定宣布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证监会拟对宏盛科技给予处罚,但宏盛科技因资不抵债,已被债权人申请并经相关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因此,不再对宏盛科技给予处罚。此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0年9月终审判决龙长生犯逃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调查过程中,因宏盛科技“两头在外”的业务模式而带来较大困难,宏盛科技电子产品转口贸易的模式为:通过两家子公司向香港某公司采购SD卡等电子产品,再销往美国。2006年之前,其转口贸易的货物经中国海关转口后发往美国,而2006年以来则大部分直接由香港发往美国。对于境外关联方以及虚构转口贸易,龙长生被捕后直至二审一直都予以否认。证监会调查人员从相关公司和人员入手,并通过与这些公司和人员境外所在地的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沟通、合作,最终取得了有利证据,查清了两家子公司提交的407份提单均系虚假提单即没有与提单相对应的货物从香港被运至上海的事实。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宏盛科技利用了“两头在外”的贸易模式,通过虚构贸易、虚增营业收入,从而达到获取银行融资便利,虚构利润、粉饰报表的目的,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危害了资本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严惩。该负责人强调,对类似“两头在外”的业务模式,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强监管。资本市场参与各方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证券时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