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本市场首部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出炉,失信记录将具“一票否决”效应。
中国证监会 13日公布《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计划年内正式出台,以期通过专门的诚信监督管理制度,强化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诚信约束。
根据暂行办法,证监会将对违法失信记录多的市场主体重点关注,对于保荐人、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违法失信的,除依法处罚处理外,还将出具诚信关注函,对发审委委员等委员和专家遴选实行失信记录“一票否决”。
视诚信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作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的一部重要基础性法律制度,暂行办法共分6章47条,明确了建立诚信档案制度、推出诚信信息公开及查询制度、实施一系列诚信约束措施和办法等主要内容。
第一步,证监会将建立“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全面归集证券期货市场相关的监管执法、自律管理和司法等公开诚信信息。
为加大公众监督力度,证监会还将推出诚信信息的公开和查询制度。对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的机构及人员,财务顾问机构及其主办人,律师、会计师等证券期货服务人员及其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等,都将对社会公开。
另外,针对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不履行分红、资产重组等公开承诺较为不满的实际,证监会将建立上市公司公开承诺履行情况统一公示制度,加强监督、制约。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为保证诚信监管落到实处,暂行办法还明确将以诚信档案为基础,实施一系列诚信约束的措施和办法。
具体包括:在业务创新、试点中,对一贯诚信者予以鼓励、支持;在常规监管、检查环节,根据监管对象的诚信状况作出差异化安排,对违法失信记录多的市场主体重点关注;对于负有特定诚信责任的保荐人、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违法失信的,除依法处罚处理外,还将出具诚信关注函,提示关注其执业、从业;发审委委员等委员和专家遴选,实行存在失信记录“一票否决”等。
注重保护信息主体权益
暂行办法在通过对市场主体诚信信息公开、查询,强化对失信进行惩戒、约束的同时,还特别注重对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设定了诚信信息的效力期限。一般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为5年,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类信息的为10年,超过效力期限的不再通过诚信档案公布、披露和对外接受查询提供。
二是建立了诚信信息更新、更正机制。规定有关决定或者行为经由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的,相关诚信信息相应予以撤销、变更。市场主体认为自己的信息有应予撤销、变更情形但未撤销、变更,或者其他重大、明显错误情形的,可以申请更正。
三是设计了较为完善的诚信信息申请查询程序。规定申请查询本人诚信信息要查验身份证件,查询他人诚信信息要查验他人签字同意文件。强调查询结果不得泄露或提供他人使用,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目的,并规定了监管措施和行政责任。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资本市场是商业信用发展的结果,是以诚信立足的,理应具有较高的诚信水平,这既是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也是维护市场参与各方,特别是广大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保障。同时,加强市场诚信建设也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市场各方、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从业人士认为,暂行办法是在建立统一的资本市场诚信档案基础上制定,通过创新建立专门诚信监督管理制度的方式,将可强化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诚信约束,促进市场诚信水平进一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