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回应近期热点
出差交通餐费报销免征个税
⊙记者 郭一信 ○编辑 艾家静
4月11日,国税总局就近期市场关注的资本公积转注册资本是否征税、个人所得税等问题答网友问。
国税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明确: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征个税,而此外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都应征税。
对于市场较为关心的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否征税的问题,卢云表示:此举是企业股东投资行为,可直接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股本),没有取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作为企业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也不存在征税问题。
卢云同时明确:按照相关规定,对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除此之外,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则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针对网友提出的交通费、餐补、通讯补贴等是否计征个税,卢云表示,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计征个税。
关于通讯费补贴,“如果所在地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标准之内不计征个税,如果未规定,单位发放此项补贴,应计征个税。”
卢云指出,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计征个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计征个税。
作者:⊙记者 郭一信 ○编辑 艾家静 (来源: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