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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1亿可获30万财政奖励

加入日期:2012-4-11 18:03:29

  天津市政府近日出台《关于大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通过建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机制,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降低小型微型企业税费负担和融资成本等20项措施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根据《意见》,天津市将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支持天津市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债,拓宽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资金来源渠道。同时,建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机制,从今年至2015年底,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融资租赁机构发放融资租赁额,专业保理机构发放保理业务额,专业保险机构办理融资保险额,凡是面向天津市小微企业,由天津市财政按年末余额每增加1亿元,给予奖励30万元;今年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

  实行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鼓励金融机构设立小型微型企业专营部门和特色分支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达到规定比例的商业银行,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和专营机构网点;对商业银行发放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可不纳入存贷比考核;商业银行可将单户授信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

  此外,还将大力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各类资本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机构,从今年至2015底,对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天津本地企业,初始融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天津市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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