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3月8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表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债券、股票、基金等列入可冻结财产范围是由于人民财产发生了形态变化。
在回答记者提出的“草案将债券、股票、基金等列入可冻结财产范围是基于何种考虑”相关问题时,郎胜说,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冻结、查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存款、汇款是有规定的。实际上从追究犯罪的需要出发,对犯罪的一些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都是需要的。这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民财富增加,财产已经不是过去所说的存款和汇款了。有的变成了基金份额,有的变成了一些股权,财产发生了形态变化。
郎胜说,在追缴犯罪所得赃款赃物的时候,如果赃款赃物等已经变成了这样一些形态,同样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在固定一些证据的时候,如果这些证据变成了这样一些形态,那么也同样应当查封、扣押、冻结。所以为什么做这样的修改,主要是根据财产形式的变化作出的新规定。至于在执行过程中会不会有什么困难,总的来讲,法律一经公布,司法机关就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去办。但是,法律在执行的过程中总会遇到一些困难,那么遇到了困难怎么办?还是依照法律规定去解决、去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