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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民起诉ST沪科 本月开庭

加入日期:2012-3-6 10:53:34

ST沪科虚假陈述案不日开庭

本报讯 昨日记者获悉,多位小股民起诉ST沪科(600608)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已经收到了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该案件将于2012年3月27日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

隐瞒关联方占款

2010年4月23日,ST沪科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认定ST沪科在2004年年报、2005年年报中未披露重大银行借款与应付票据事项,构成信息披露重大遗漏,未按照有关临时报告、定期报告规定披露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银行存款被银行划扣、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关联方占用等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次数多,持续时间长,涉及金额巨大,并导致公司巨额资金被控股股东关联方占用的严重后果,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故对ST沪科以及时任公司高管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据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介绍,此次提起诉讼的小股民主要是在2004月3月2日至2006年4月25日期间购买过ST沪科股票,并在2006年4月25日(含该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该批投资者的索赔总标的目前为43万余元,而在今年早些时候,大部分案件双方律师已经在庭前进行了初步的意见交换,就此次多位投资者索赔引发的纠纷达成了框架性解决方案。

前期已有成功案例

在2010到2011年期间,许峰律师已经接受多位投资者的委托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过正式开庭,鉴于原被告对于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等虚假陈述案件的关键问题争议不大,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和解,早前起诉的小股东在获得赔偿后,已经向法院撤回起诉。

“此次十多位投资者的起诉原则上将参照之前获赔投资者的比例解决,投资者只要符合买入卖出的时间条件,如果及时提起诉讼,都可能获赔。”许峰律师向记者表示。

针对投资者起诉ST沪科获赔事宜,ST沪科的相关人士早前曾对外表示,“公司之前有过股民维权的事情,但大多已通过法院调解解决了。此外,维权也是股民的权利,股民通过法律方式解决是中国法律完善的表现。”

诉讼有效期不足两月

虽然ST沪科的虚假陈述违法行为已经被证监会处罚,投资者从民事角度索赔已经具备了法定的前置程序,但也并非到任何时候都可以随时提起诉讼,股民维权在法律上存在诉讼时效的规定,提起索赔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否则将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针对ST沪科虚假陈述案的诉讼时效问题,许峰律师提醒投资者:“2010年4月23日ST沪科公告收到证监会处罚,综合目前各类法律规定,投资者起诉ST沪科的诉讼时效应该到2012年4月23日届满,即投资者需要在4月23日之前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失去获赔机会。” 记者 张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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