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周刊》记者宗章
原定于2月29日被发审委表决是否具备上市资格的沈阳博林特电梯,却意外得到了“暂缓表决”结果。从披露的财务数据来看,该公司盈利增长能力低下,最近三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仅为14.46%。尤其是2011年,虽然实现净利润12259.31万元,同比上年度5724.87万元增长了114.14%。但是如果考虑到2010年9月时博林特大股东曾向公司管理层低价转让了13.84%股权,由此在当年度确认了6089.74万元股权激励费用,扣除此项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后,2010年盈利的真实水平为11814.61万元,由此计算2011年净利润同比增加金额仅为444.7万元。
与该公司盈利增长能力低下的窘境相比,本刊则更为关注其存在的巨大税收风险,其中甚至涉及严重偷逃企业所得税款的违法行为。
母公司涉嫌逃税
根据博林特母公司财务数据披露,2010年实现税前利润9341.98万元,当年计提企业所得税净额为1155.81万元,对应税率12.37%,导致最终实现净利润8186.18万元。由于彼时的博林特还处在中外合资企业“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期内,对应企业所得税率为12.5%,与实际税率12.37%基本相当,看似正常,实则不然。
因为在母公司2010年发生的管理费用中包含了6089.74万元股权激励费用,源自控股股东向管理层低价转让股权所致。根据目前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条例的相关规定,以现金形式支付的股权激励费用可于当期计入利润并进行税前扣除,而采取支付股权、低价转让股权等未导致企业发生真实现金流出的股权激励行为,对应股权激励费用则不能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应当将其视为纳税调增项目。
这就意味着从企业所得税税收缴纳角度来看,博林特母公司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应当为15431.72万元,应计提所得税费用1928.97万元,相比该公司当年实际计提金额1155.81万元多出了773.16万元。这令该公司涉嫌严重的偷逃企业所得税款的行为,面临极大的税收处罚风险。
未来面临巨额补税风险
博林特在2006年之前还是“根正苗红”的内资企业,但是在2006年时经由实际控制人投资设立的海外子公司,对博林特进行增资后的股权占比为25.06%,恰好越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的“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下限标准。由此导致该公司中外合资企业资质,并自2006年开始享受国家“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免税期为2006年至2007年,减半征收期限为2008年至2010年,减半征收期间的所得税税率为12.5%。
但是问题在于,博林特变身为中外合资企业之后,经过数次股权变更,截至上市前该公司股东中包括有新加波远大铝业、恒成国际和凡高资本三家外资身份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为33.35%。
而如果按照该公司IPO发行股票数量计划,新增7700万流通股后,该公司总股本将由原先的23237.89万股增加到30987.89万元,同时三家外资身份股东持股总比例将恰好降至25%的中外合资企业规定下限。这就意味着这三家外资身份股东一旦在博林特上市后进行哪怕是极少量减持,届时博林特的中外合资企业身份将难以为继。
关键问题在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这就意味着一旦博林特上市后丧失了中外合资企业身份,将面临补缴2006年至2010年所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金额涉及数千万元,风险巨大。值得关注的是恒成国际和凡高资本两家外资股东承诺的限售期仅为12个月,之后博林特是否面临巨额补税,则不得不看这两家外资股东的脸色了。
此外,针对该公司存在的其他涉及利润操纵的问题,本刊将进一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