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受益者? 如何理顺企业与农民的利益关系?
“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陈晓华表示,多年的实践表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植根于农业,发展于农村,贴近于农民,与“三农”存在着天然的“血缘关系”、地缘关系和利益关系,龙头企业的发展决定着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进而影响着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已成为推动“三农”发展的重要力量。
因此,《意见》的受益者不仅是这些农业龙头企业,还有农民、农业专业合作社,甚至是每一个农产品(000061)消费者。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徐小青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特别强调,龙头企业发展壮大,有利于农业增产、农民增收,还有利于农产品质量的提高,并且龙头企业还可以解决农户和市场的连接问题,“农产品集中到龙头企业加工,小农户和大市场就连接起来了,农产品消费者也从中获得了实惠。”
据陈晓华介绍,龙头企业建基地提质量,已成为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骨干力量。龙头企业提供的农产品及加工制品占农产品市场供应量的1/3,占主要城市“菜篮子”产品供给量的2/3以上。
同时,龙头企业建机制重服务,已成为带动农民就业增收的重要力量。据统计,以龙头企业为主体的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多种形式带动农户约1.1亿户。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农户年户均增收额从2000年的900多元,快速增长到2011年的2400多元。
由此可见,支持龙头企业发展,有利于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产品竞争力增强,有利于保发展、保供给、保稳定,有利于扩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效果、实现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此外,“抓农业工作的政府部门也是《意见》的受益者。”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赵长保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政策性文件对农业产业化中的经营行为有很好的规范和引导,是政府下一步开展农村农业工作的重要抓手。
国家重点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其根本目的还是在于带动农民就业增收。但龙头企业在带动农户实现增收的同时,在利益分配上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分散的农户与龙头企业不是对等主体,其议价能力弱以及订单合同不够规范,内容不太明确,履约比例不高等。
那么,该如何理顺企业与农民的利益关系呢?《意见》提出,要完善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致富。
《意见》强调,龙头企业要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协商合理的收购价格,确定合同收购底价,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规范合同文本,明确双方权责关系;要加强对订单农业的监管与服务,强化企业与农户的诚信意识,切实履行合同约定;鼓励龙头企业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等等。
“农业部已会同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了《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对主营业务脱离农业、带动能力明显不足,甚至欺农害农的龙头企业,取消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政策。”陈晓华说。
对此,徐小青表示,要完善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的利益最大化,就要尊重农民生产和经营主体的地位,让农民和企业结成比较稳定的利益联盟,形成一种利益和风险共担机制。“企业和农民之间要有协定,利益如何分配、风险如何分担需要有明确的、受法律保护的一系列协议。”
赵长保也强调,完善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一定要规范企业和农户的行为、做到利益合理分割,并从法律上进行保证。
《意见》对农业板块影响有限
申银万国证券分析师赵金厚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日前出台的《意见》,对近期农业板块影响有限。原因在于,这些政策是以前政策的延续,大部分上市的农业龙头企业已经享受到优惠政策,真正的刺激作用有限,因此短期影响不大。
但他也表示,从长远来看,政策有利于龙头企业的发展壮大。
此外,也有券商分析,农业公司一般体量较小,在A股市场中呈现“大行业,小板块”的特点。参照发达国家的农业产业化进程,近几年我国农业板块大部分子行业都已步入行业整合和集中度提升的进程。在这一过程中,龙头企业利用其规模、品牌、融资渠道等优势,将获得远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增长速度,具有长期投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