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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北返还财产案: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加入日期:2012-2-9 15:25:11

南京中北(000421)2月8日晚间公告,公司于7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印证诉公司“返还财产”一案下达的(2011)宁商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以印证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原告印证的起诉” 。

公告显示,2009年11月9日,原告方印证诉称其拥有“常州赛德热电有限公司、唐山燕山赛德热电有限公司、唐山赛德热电有限公司的股权和相关债权”,诉称公司采取“通过为万众公司所欠本公司债务提供无偿担保和代位清偿,将常州赛德热电有限公司、唐山燕山赛德热电有限公司、唐山赛德热电有限公司相应股权和债权进行了处置”,并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请求南京市中院“1、判令公司及万众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9701.6445万元;2、判令公司及万众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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