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是冠华股份“二次上会”依然被否,但“旧版”招股书造假这一客观事实显然也不可能到此结束。参与其中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显然也难辞其咎。
对此,有证券业律师表示,现在需要认定冠华股份上次提交的审核材料是否构成虚假,一旦构成虚假记载,那么肯定就受到36个月不受理申请的监管。但是,现在能不能确定上次是否属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三种情形之一。不过一旦确定,那么就可以参照相应法律对保荐机构等中介给予相应的惩罚。
涉事主体均曾承诺担责
事实上,记者发现,在2010年6月份的“旧版”招股书中,发行人冠华股份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于2010年6月9日对“旧版”招股书签字、盖章确认。
同时,当时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爱建证券、法人代表郭林、保荐代表人梁亮和刘凡以及项目协办人陈灿雄也都在2010年6月9日对“旧版”招股书进行了签字、盖章,甚至还声明“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此之外,当时的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也于2010年6月9日盖章、当时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管建军、签字律师杜晓堂和马文杰也都同时进行了签字,声明并确认当时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矛盾,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显然,尽管当时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等相关方面均对2010年6月冠华股份首次闯关IPO的招股书造假行为试图瞒天过海,并且还信誓旦旦地作出了“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声明,但通过“新版”招股书补充披露所曝光的造假行为已经昭彰,除了发行人冠华股份理应面临终止审查后36个月内不再受理申请的监管措施外,“二次上会”被否并不能成为此事的最终结果,当时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也应承担违背自己承诺而应承担的责任。
律师:保荐机构违法应被罚
但是,对于简单比对冠华股份前、后两份《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多位律师均向《每日经济新闻(微博)》记者表示,可以证实,冠华股份前保荐人(主承销商)爱建证券及前保荐代表人梁亮、刘凡未能勤勉尽责、未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其失职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192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65条规定。
张远忠指出,由于目前还处于发行审核阶段,经济上并没有造成客观损失,但保荐机构起码应该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志斌也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保荐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肯定是负有责任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有义务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
同时,王志斌进一步指出,违反上述规定的话,主要是根据《证券法》将面临行政处罚。其中,《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作为保荐人,必然要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核查。”对于“旧版”招股书造假问题,上海昆仑律师事务所乐立斌律师也持有完全相同的观点,“当然,如果发行人提供的材料是假的话,那就是另外一回事情。”
“如果企业怎么说你就信了,保荐人显然就没有尽到监督核实的义务了,涉及没有尽职的问题。”乐立斌进一步表示,“作为发行保荐人,必须对相关情况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如果核实过程中出现差错的话,无疑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旧版”招股书中隐瞒重大关联关系等一系列问题,一直在做行政处罚方面的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周浩也表示,“他这个肯定是构成了虚假记载的。他写进去就不可能过会,肯定不会写进去的。虚假记载是主观上故意这样做的,重大遗漏则是客观上的失职。”
周浩特别指出,“他这个不但是违规问题,这次上会都不应该上了,连受理都不能受理的,从上次被否到现在才多长时间?没有满36个月吧?”
同时,周浩认为,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既然已经出现这种情况,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除此之外,周浩进一步指出,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所存在的问题一旦被认定以后,还将面临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罚款甚至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
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认为,现在需要认定上次提交的审核材料是否构成虚假,一旦构成虚假记载的话,那么肯定就受到36个月不受理申请的监管。但是,现在能不能确定上次是否属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三种情形之一,需要监管层进行立案调查并进行认定,如果通过公开材料能够认定存在这些情形的话,那么就构成了违法违规问题。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也表示,如果证监会认定爱建证券及梁亮、刘凡保荐行为违法、违规,可依据《证券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可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