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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石化被举报高息放贷回应称借款系投资

加入日期:2012-2-7 11:18:01

  一位小开发商的维权,揭开了央企跟民企之间的隐秘资金交易。近日,新快报记者在四川调查发现,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涉嫌向一些民营房地产企业非法发放高利贷长达数年,且金额巨大。

  借高利贷:让一家房地产公司“一夜易主”

  揭开这道黑幕的是四川达州一家民营房地产公司,它因无法还债被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下属企业接管,直接戳开了隐蔽在地下长达5年的放贷黑幕。

  1980年,四川达县金檀乡政府成立了建筑施工队。1992年,它变身“达县金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属集体企业。2006年,公司改制,企业名称变更为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为建筑施工队老员工刘明、夏德菊夫妇和刘的表哥王家云三人,刘明任执行董事。2007年5月,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800万元,刘明持股87.5%,夏德菊和王家云各持股6.25%。

  为经营好公司,刘明等投入了自己的全部身家。不过,2008年8月28日,这家公司却发生了巨变!

  是日,一个名叫黄波的“70后”以“零价格”受让了刘明等3位“50后”所持有的全部股权,并在达县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同时,法定代表人从刘明变成了黄波。

  这个黄波,是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投资处副处长。

  “我们从未与黄波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股权怎么就易主了呢?”刘明向记者道出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原来,2007年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了开发在达县的几个项目,刘明经人介绍认识了中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兼党委书记黄久长,黄久长承诺向金鑫公司提供贷款,月息3分,授权其侄子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投资处副处长、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波具体经办。

  2007年11月14日,一笔1800万元的资金到了金鑫公司的账上。刘明回忆说,他当时出具了借条,内容如下:“今借到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1800万元,月息3分。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经办人:刘明(签名)”。此后的借款,也均按此例办理。

  刘明说,向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及其数个全资子公司借了6000多万元,“绝大部分借款每月的利息是3分。”所谓月息3分,即借一块钱,每个月的利息是三分钱,换算成年利率为36%。

  记者查阅了当时的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即使五年期以上的贷款年利率也仅为7.83%。

  刘明说,借钱后,公司的财务章和行政公章被中石化方面以“监管”为名收走,由对方安排支付土地款、工程款,自己至此脱离了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我们找黄波交涉,黄波说是因为中石化担心我们还不了钱,才把公司收走。只要偿还了欠款本金和利息,他将立即恢复我们原有的股权和法定代表人登记。”刘明告诉新快报记者。

  2011年初,刘明在外筹集到1.3亿元资金,准备了结金鑫公司欠中石化的债务时,却发现,黄波已凭借法定代表人身份卖掉了金鑫公司名下的两个项目。“这两个项目的价值在2亿元以上!”刘明眼含泪花说道。

  股权变更:三位原股东均未签名

  怒不可遏的刘明向工商局提出控告,要求撤销2008年8月28日的股权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恢复原来的工商登记。

  达县工商局进行了调查,让刘明委托达州金证司法鉴定中心对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进行笔迹鉴定。记者看到,多达12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赫然载明: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申请书、改型申请书等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均不是刘明等三人本人所写。

  “我们根本不知道股权不见了!”原股东王家云告诉新快报记者。

  但达县工商局于2011年10月18日认定,“系原股东三人授权委托该公司行政部办理变更手续的工作人员李涛、赖立代为签名”,且不予撤销本次股权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建议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

  李涛是金鑫公司办公室主任。他证实:“达县工商局自始至终都没向我调查了解过情况。刘明他们三个股东也从来没有委托过我代签其名。”

  赖立则根本不是金鑫公司员工。“他是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达州办事处副主任。”李涛说。

  达县工商局的上述文件中还称,黄波在接受调查时提交了一些证据,其中包括两份股东会决议,分别载明“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黄波担任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将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转让给黄波”、“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金鑫公司100%股份以1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四川长源投资有限公司和黄波先生……”还有原股东夏德菊出具的领取新办营业执照及章程的收条。

  “这些都不是我们出的,可以再做鉴定。工商档案里没有,我们也没见到过。”刘明说。

  在达县工商局,新快报记者同样也没看到此两份决议及收条。该局经检大队黄姓副大队长称“不方便展示给记者看”,且“别的部门也保存有”;记者追问“别的部门”是何部门,黄副队长称“不方便说”。

  新快报记者就金鑫公司股权变更采访黄波,黄波未表态。

  2011年11月中旬,受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交办调查,四川省工商局专案组专程前往达县,调查四川金鑫公司股权和法定代表人被擅自变更登记一事。截至目前,尚未有调查和处理结果。

  放贷利息:月息3分部分借款还算复利

  达州市西胜街3号“港都月光城”2楼,这里有20多间办公室,属于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驻达州项目办事处。“中石化”标志随处可见。

  “这个办事处就是专门放高利贷而设,没有别的业务。”达州一位房地产商的话令人吃惊。他说,办事处工作人员的主要任务就是追款,每个人都要盯紧自己负责的项目。

  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07年成立,是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法人代表目前为黄波。

  一份来自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账目显示,截止2010年12月31日,中石化四川公司给四川金鑫公司的借款本金是1.04867075元,利息5444.0981万元(含复息1363.8013万元)。

  另一份该公司于2011年2月19日出具的《证明》也显示:四川金鑫公司欠其投资本金和收益1.4个亿。

  而黄波本人出具的一份《承诺书》则记载:如刘明在2011年2月23日下午6时前组织资金1.4亿元,用于清偿中石化债务,本人愿将所持金鑫公司100%股份零转让给刘明个人。

  “我和项目只借了6000多万。但你能看到这里的本金是1.048亿元。黄波接管我公司后继续借钱,从左手借到右手,也算在我头上。”刘明说。

  据四川金鑫公司办公室主任李涛说,黄波逢年过节请客送礼,全把账算在刘明头上,并照样计算3分月息。甚至一次黄波给黄久长老家木头乡捐资40万元修路,也照样列账给刘明,并计高息。

  从四川金鑫公司的财务账上,可以看出数十笔借款到账,按照月息3分计息,部分借款还计算了复利,资金分别从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石化西南地产有限公司、四川石化多元产业化有限公司等5个账户转出。

  刘明的律师蒲杰补充说,从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做的借款电脑记账表可以看出,这是借款,且每月计息。他说,该表第一列“金额”实际上就是“借款余额”,第二列固定的“收益率”实际上就是月利率,第三列则是计息月份。

  “我向中石化借钱的时候,已经有很多同行向他们借了。2005年就开始了。我远远不是第一家。”刘明说,中石化向达州的房地产业注入了大量资金,项目遍布通川区、达县、万源市、大竹县等,“最先的月利息二分多,最贵的时候涨到了四分。”

  借方揭秘:“合作开发”就是借钱放贷

  中石化四川公司2007年的一份文件印证了刘明的说法。该文件表明:其时中石化在达州已有了十家合作企业。

  在达州传媒网2008年9月28日一篇对话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董事长黄久长的报道中,刘明的话同样得到了佐证。黄久长说:“目前我们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不光是做好成品油四川供应,我们已成功地进入了石油化工、酒店服务业、大型房地产开发等产业。现在达州有15家中小房地产企业成为我们的合作伙伴,我们联合开发量占达州房地产市场的50%以上。”

  两位达州开发商私下向新快报证实,所谓的“合作”和“联合开发”冠冕堂皇,其实就是借钱,“高利贷”。一位开发商估算,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近年来用相同手法向达州房地产企业滚动发放的借款,不少于20亿元。

  “他们只管资金的绝对安全,不管你企业的死活――利息很吓人,月息3分,还要计复利。”这位开发商称,“让你写借条,把公章全部控制,把你管得死死的。资金一个月结一次,没结到下个月就算复息。”“刘明的公司就是还不起高利贷,才被整到这样子的。说实话,我们也很害怕。”

  一位开发商称,黄长久去到达州,比皇帝还摆谱。“总统套房要开两套,黄长久一套,其夫人一套。全是由我们开发商埋单。”另一位开发商则称,黄波一次过生日,因为嫌一位开发商钱送少了,居然当众发火,对该开发商进行批评。

  四川中石化回应:这是投资分利,不存在利息

  如此巨额借款,是否符合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的经营范围?中石化集团公司是否知晓?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副总经理吴秀珍在接受新快报记者采访时,称公司放高利贷是受到了诬陷,“是投资”,“投资就要收益,我们是分利,不存在利息。”并且对投资金额和资金来源未作说明。

  据吴秀珍在接受另一家媒体采访否认投入20多个亿的说法时表述,“确切地讲有6个亿”,资金来源于成品油销售款和银行贷款。

  律师说法:四川“中石化”是非法借贷

  “项目都未开发完,何来利润?我们之间没有投资合同,只有借条,写明了利率。”刘明称。刘明的律师蒲杰说,由于每笔款发生时都出具了借条,金鑫公司和“中石化”之间就是非法借款关系,“合法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的借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企业和企业之间不能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2008年12月31日修正版)》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人民法院……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

  就在上周,温家宝总理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讲话时指出,要大力整顿金融秩序,严厉打击高利贷活动和非法集资、地下钱庄、非法证券等非法金融活动。

  刘明等3人能不能收回原属于自己的公司?中石化四川公司究竟放贷多少?放贷赢取的高利润最终流向了何处?新快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责任编辑:赵恩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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