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3位基民就南方基金违背基金募集条约,有红不分的事宜向中国证监会讨说法,昨天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终于给3位基民回复,回复表示,基金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时足额分红,否则将严惩。
新闻回放
基民申请处罚南方基金
2011年12月初,三位基民要求证监会彻查南方基金违约不分红,并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2011年12月12日已作出反应,着手调查南方基金违约不分红一案。
金证券记者了解到,2007年末,南方稳健2号基金共实现可分配收益高达97.35亿元,折合每份可分配收益0.6959元之时,却丝毫未分红,违反了合同关于全年分配比例不低于年度可分配收益90%的分红约定。随着市场下跌,该基金的收益大幅缩水,2008年度亏损91亿元,当时净值曾跌至0.68元附近,2008年分红成为泡影。
为此,多位基民在2009年4月10日委托律师发布《法律意见书》,要求追究南方基金公司违约不分红的责任。之后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受南方基金投资人袁某、赵某、李某等人的委托,于2009年6月3日代理袁某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10年3月25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南方基金公司的不分红行为构成违约,同时要求南方基金公司退回管理费700余元。
基民袁某不服该裁决部分内容,在2010年4月左右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对南方基金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没有任何回应。2011年12月8日,基民赵某再次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处罚南方基金公司,昨日终有回应。
最新进展
维持原判加强监督与处罚
昨天,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于3位基民就南方基金违背基金募集合约,有约不分导致后来基金严重亏损一案给出回复。证监会在《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答复函》中表示,就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红纠纷事宜,该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曾经提请仲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3月依法作出终局仲裁。如有类似争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按照有关基金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依法解决。
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表示,在基金行业发展早期,有些基金合同对分红基准、分红条件、分红期限等收益分配条款没有做出明确约定,个别基金公司的部分基金未施分红。
事实上,为指导规模基金分红行为,从制度层面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分红权,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于2009年3月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条款的审核指引》,明确基金分红有关事项,包括要求在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的计算基准,要求公司详细说明“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的条款含义等。
2009年3月之后,中国证监会持续加强对基金分红行为的核查与督促,不断完善分红披露制度。基金管理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时足额分红,截至2011年三季度末,全行业所有基金累计分红约7600亿元。
证监会还表示,今后,对违规失信的基金公司,中国证监会将依法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措施。
南方基金相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监管意见将严格执行,今后,南方基金将加强自身管理,做有责任的基金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