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通证券分析师叶志刚因被前女友举报用“抢帽子”方式操纵市场,被证监会没收违法所得32.58万元,并处100万元罚款及5年市场禁入。此次证监会处罚并没有贴近一倍罚款的下限,而是处以违法所得三倍多的罚款,如此“重罚”亦属罕见。
“抢帽子”,即先低价买入,后向散户推荐,之后高价卖出而获利。2008年著名黑嘴汪建中曾因此被证监会没收1.25亿违法所得,处1.25亿罚款;2011年,其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1.25亿。去年,证监会通报有史以来最大一起“抢帽子”操纵市场案广东中恒信案。该案中,中恒信操纵552只股票,违法所得4.26亿元。据公开信息,汪建中“抢帽子”时间为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中恒信“抢帽子”时间为2007年4月至2009年10月,此次叶志刚“抢帽子”时间为2006年至2009年4月。三者时间跨度有很大重合,严重损害了股票价格的真实性,从而对于投资者权益造成损害。众所周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首先即要保证投资者以真实价格进行投资,这也是证券监管的应有之义,是证券市场“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最简单和最直接的体现。
为实现三公原则,除了证券市场需要严格监管,分析师叶志刚曾任职的海通证券恐怕亦值得深刻反思。法律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防止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人员利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为自身及其利益相关者谋取不当利益。同时,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制度,防范其从业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据证监会通报信息,叶志刚“抢帽子”除使用他人的账户,也曾使用过自己的账户,并且能够准确把握海通证券研究所向客户发送研报的时间点。如果存在完善的内部控制和规范的检查制度,叶志刚“抢帽子”为什么不是海通证券内部首先发现?叶志刚事件恐怕也是对海通证券内部控制的一次测试和挑战。
除了证券公司内部监管,举报当然也是发现各类违法犯罪的重要途径。此次叶志刚操纵证券市场被罚,也是来自其前女友举报。叶志刚事件带给公众的关注点,恐怕除了其被处以违法所得倍数的重罚,前女友举报也引发关注热潮。笔者认为,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有权利向有权机关举报违法行为,不管是出于什么样的动机。但有一个问题应该引起有权机关及公众注意,证监会在通报违法信息时,不必要将举报者信息一起通报,需要考虑对举报者的信息进行必要的保密。即使被举报者已经知道是谁举报的,也没必要将举报者公布于众,否则可能给举报者未来生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健全证券违法举报制度,对于举报者信息的保密应该引起重视。
在证券违法举报的保密制度之外,笔者认为,证监会出台细化奖励措施以鼓励举报,调动监管机构之外的主体监督积极性非常必要。具体可参照其他国家的做法,将查处违法所得或罚款的10%或20%奖励给举报者。证券违法举报保密和奖励制度的建立,对于及时发现和查处证券违法意义重大。
(作者单位: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
作者:许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