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证监会的一纸通报,曾经轰动一时的首起证券分析师操纵市场案水落石出。
从唐建因“老鼠仓”遭查,到叶志刚“抢帽子”被罚,形形色色的内幕交易令人愤怒,却也让人无可奈何。抢不完的“帽子”,抓不光的“老鼠”,内幕交易屡禁不绝的背后,暴露出相关法规的缺漏。
●叶志刚案引发反思
所谓“抢帽子”交易,是指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并对该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
证监会20日通报的叶志刚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抢帽子”操纵市场案。经调查,2006年至2009年4月间,时任海通证券(600837)机械行业首席分析师的叶志刚在将研究报告发送客户前,利用本人所控制的刘某、任某某账户,多次买入研究报告所推荐的厦工股份(600815)(600815.SH)、中联重科(000157)(000157.SZ)、华仪电气(600290)(600290.SH)、云内动力(000903)(000903.SZ)等多只股票,并在研究报告发送后卖出该种股票,从中获利。
叶志刚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证监会决定,没收叶志刚违法所得32.58万元,并处100万元罚款及5年市场禁入。
值得注意的是,此番叶志刚被查处,源于其前女友的举报。这不由让人反思,为何难以依靠现行法律法规发现、制止乃至防范此类违法活动?在规模庞大的证券交易中,还有多少内幕交易因为无人举报而大肆猖獗?
●内幕交易背后的法制缺漏
时间回溯到5年前。2007年5月,原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基金经理唐建因涉嫌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违规投资活动而被证监会立案查处,成为中国证券监管者对“老鼠仓”的首次重拳出击。
2010年9月,中国证监会查处三名基金经理,其中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韩刚因涉嫌犯罪而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成为中国资本市场“法办”内幕交易的一次重大突破。
统计显示,2011年前11个月中,证监会在对各类线索核实的基础上,共立案调查案件82起,其中内幕交易39起;启动非正式调查105起,其中内幕交易63起。
从“老鼠仓”到“抢帽子”,监管层前所未有的查处力度,掀起的仍只是形形色色内幕交易的“冰山一角”,暴露的却是相关制度体系的种种缺失。有学者甚至直言:“中国证券市场上内幕交易行为的存在,不仅是个体性的,而且是体制性的!”
浙江金融法学会会长李有星表示,证券市场作为信息市场,力图实现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以扭转内幕人员与投资者之间的非对称信息格局,保证投资者拥有充分、准确、全面、及时的信息。因此,如何有效公开和传递信息便成为证券市场正常运转的核心。内幕交易存在对信息的优先占用现象而严重损害了证券市场的运转机制。
如何重构证券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如何改进和完善证券公司的“信息隔离墙”制度?如何通过主体规制打击并购重组中的内幕交易行为?在评估已实施6年的新《证券法》时,众多市场人士、法学专家不约而同地将内幕交易作为讨论的重点。
●“他山之石”可供借鉴
面对神秘的内幕信息以及由此可能带来的巨大利益,产生冲动似乎在所难免。而存在漏洞的“防火墙”,为少数证券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提供了可能。
值得注意的是,全球范围内绝大多数法制较为成熟的市场都未对证券从业人员持股进行全面禁止。其通过相关法规制度构建起“信息隔离墙”以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的经验,对于中国证券监管者而言无异于“他山之石”。
例如,对于类似叶志刚案中证券公司研究员、分析师交易相关证券的行为,纽约证券交易所有着详尽的规制,包括“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类型或者所在行业与研究分析师在其研究报告中通常涉及的公司相同的,该研究分析师及其家庭成员不得在公开发行前购买或收受该发行人的证券”;“在会员组织发布关于目标公司证券或者该证券的评级或预测发生变动的研究报告之前30日与之后5日,研究分析师及其家庭成员不得买卖目标公司的任何证券或该证券的衍生产品。”
而对于内幕交易的打击,对于知情人的规定,在任何一个成熟资本市场都是超乎寻常的严厉——英国法律规定,基于履行职责而获知内幕信息的人,以及基于前一类人的泄漏而获知内幕信息的人,均为知情人。美国“IBM收购莲花公司内幕交易案”中,内幕信息传递第六层上的信息受领人都被法院判以内幕交易罪处罚。
业内专家建议,我国应当借鉴海外成熟市场经验,在取消对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持有、买卖股票的禁止性规定的同时,建立并完善禁止内幕交易制度、防范利益冲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