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银监会在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之后,进一步在金融界征求意见,以创造条件实施巴塞尔资本协议III。从方向上看,落实巴塞尔资本协议III是毋庸置疑的。在实施巴塞尔III方面,并不存在是否实施的分歧,而是如何以可行的方式、充分考虑中国金融环境及其对经济金融体系的影响后实施。
一、在实施新资本协议时,考虑到目前中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现状,应当以巴塞尔资本协议II为近期的主要切入点,以此推动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变革,为全面实施巴塞尔III奠定基础。
中国银行业目前的监管准则框架可以说基本上立足于巴塞尔I,资本的定义介于巴塞尔II和巴塞尔I之间,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也仍旧主要采用的是巴塞尔I下的简单标准法。如果试图实现巴塞尔I到巴塞尔III的一步到位,可能是对中国银行业的巨大挑战。近期以做实巴塞尔II为切入点,会使得整个推进方案更为稳妥,也避免了中国银行业同时推进巴塞尔II和巴塞尔III可能导致的冲突。
具体来说,实施巴塞尔II,尤其是其中的内部评级法,会从风险治理、政策流程、计量模型、数据IT等不同层次和维度,改变中国银行业现行的风险管理体系,特别是可将中国的银行从定性、专家经验为主的风险管理模式,推动转向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模式,同时相应带动从信贷流程、业务制度到具体运行模式的巨大转变。
从具体的实施角度看,巴塞尔II框架中的一个重要的监管理念是所谓“激励相容”,也就是鼓励商业银行积极推行要求更高的风险管理模型,来提升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与此同时,监管部门通过机制设计促使其实现资本节约,巴塞尔II和巴塞尔III的同步实施可能会显著冲淡这一效应,降低银行推行的内在动力。
二、实施新资本协议,应当分不同机构分布推进,可以先批准影响面广泛、业务经验相对丰富的大型银行实施巴塞尔II,树立中国银行业风险管理的标杆,带动银行业整体风险管理水平的提升。
中国当前的大型银行在实施巴塞尔II方面,已经有了五年甚至更长一段时间的积累和准备,多数大型银行完成了第一支柱下的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操作风险标准法的项目建设和投产应用,第二支柱资本充足评估管理建设和第三支柱风险加权资产(RWA)计算信息系统也基本完成,为新资本协议的全面实施做好了准备。
从目前大型银行的实践看,大型银行从新资本协议实施机制、风险参数的校准和风险计量成果应用等关键环节入手,建立了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基本制度框架,也普遍将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宗旨确定为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同时有的银行开始着手将模型应用于风险管理实践,催生符合中国本土金融环境的风险管理技术。这些都为大型银行推进巴塞尔II的实施提供了基础条件。
三、在巴塞尔III方面应当稳步推进,强调为我所用。不难看出,巴塞尔II推进过程中银行所进行的风险管理数据基础的积累、内评法的建立、人才的培养,与实施巴塞尔III并不冲突,巴塞尔III在中国银行业的落地,主要就是在巴塞尔II实施的基础上,对资本充足率指标进行细化,同时增加新的监管指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试图将银监会发布的指导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指引文件融合进来,将指引性质的监管文件上升为具备正式法律效力的监管规章,从趋势上是应当肯定的,但是在实施巴塞尔III方面,应当充分考虑中国的金融市场状况,着眼点不应当是为了实施而实施,而是应当关注通过实施巴塞尔III来促进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和银行体系的稳健。
在推出一系列监管要求时,需要审慎考虑不同的监管指标所产生的叠加效果。把推行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指标和贷款拨备指标等结合起来考察,如果要同时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降低杠杆率、增加对流动性指标的要求,并且通过实施贷款拨备率来促使银行多提取拨备,则银行的盈利和净利差必须保持在较高的水平,因为如果净利差水平过低,银行可能选择少放贷款,而采取投资国债等措施来减少资本要求和拨备要求。
作者:巴曙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