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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仓储设施用地获税收优惠

加入日期:2012-2-2 10:42:44

  记者1日从财政部获悉,从今年初至2014年年末,国内物流企业的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将获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的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享受税收优惠的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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