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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森科技 、SST华塑高管违规买卖股票未获益

加入日期:2012-2-16 6:56:36

  本报记者 杨 萌

  2月16日,兴森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股东、职工监事王剑于2012年2月14日,卖出公司股票,出现短线交易的情形。本次卖出行为发生第二日,王剑向董事会报告了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公告显示,王剑于2011年8月23日由二级市场买入本公司股票3.03万股, 成交均价为23元/股,2012年2月14日,王剑卖出本公司股票1.83万股,成交均价17.873元/股,此操作构成了短线交易。王剑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所形成的事实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无独有偶,同样在昨日,还有另外一家公司的高管,违规买卖自家公司的股票。

  2月16日,SST华塑发布公告称,公司独立董事柴磊,股票账户因他人误操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入本公司股票5.13万股,成交金额59.82万元,成交均价为11.66 元;2月14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卖出本公司股票1.283万股,成交金额14.62万元,成交均价11.40元;柴磊本人在2月13日当天知道股票账户买入公司股票的情况后立即通知了公司。

  曾有了解公司法的相关律师向记者表示,此类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分为两种,一类是知法犯法。“虽然法律法规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作了明确限制,但仍有部分人员受到利益驱使,利用基于职务获得的信息,明知故犯地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此类违规行为的主观恶性及其社会危害均较强,一般会受到交易所的严惩。同时,此类违规交易可能与内幕信息密切相关,一旦认定成立内幕交易,还将受到更加严厉的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处罚。”上述律师曾表示。

  同时他还表示:“另一类是过失所致。据调查,某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交易系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或者理解上存在偏差;某些违规交易系由于将证券账户交由家人或亲戚管理,却未向其强调需要注意的事项;还有的违规交易纯属误操作,如将买入指令错发为卖出指令等。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此类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相对较轻,但其行为在客观上仍构成违法违规,对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等同样存在负面影响,因此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秦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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