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2月15日讯 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下称“四川中石化”)“高利贷”事件当事方刘明代理律师蒲杰今日公开了一些新证据,并称中石化对“高利贷”回应与账目不符。
昨日,针对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股东刘明向媒体曝光“证据”、指责该公司放高利贷的做法,四川中石化发出措辞严厉的声明,称刘明及其律师散布大量不实言辞,歪曲、捏造事实,并公布了大量的证据,该公司拟起诉刘明。
在中石化的声明中,有以下一段话:关于刘明及其律师爆料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向银行贷款放高利贷私分利息事宜。经认真核实,四川石化建设等公司在2007年及2008年应达县人民政府邀请,与达县人民政府签定投资协议,按照投资协议,四川石化建设等公司先后向金鑫公司拨付了工程款和拆迁安置费,并非放高利贷。
在金鑫公司股权转让后,黄波作为法定代表人为已经资不抵债的使英凰广场项目能够存续,并解决遗留的社会问题,应政府要求,陆续筹措资金、追加投资达9000多万元。
然而,中石化的声明很快得到了当事方代理律师蒲杰的回击。
“这9000多万元算是借款或者投资的本金,可是,在2011年2月19日、21日,黄波出具证明或者承诺,声称金鑫公司欠投资本金和收益金1.4亿元。按照中石化现在的说法,和目前项目的实际情况,星胜花园的开发至今未启动,也英凰广场严重亏损。请问中石化四川公司,这5000多万元的收益金是如何计算出来的?不是借款,何来增值(借款利息)?”蒲杰作出如上分析。
在蒲杰律师提供的一份欠款证明书写到:兹证明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欠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本金及收益金额为1.4个亿证明书的落款为“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
而在另一份承诺书中提到:鉴于四川金鑫房地产公司目前的债务情况,若刘明同志在2011年2月23日18点之前组织资金1.4个亿,以列四川金鑫房地产公司账户为准,用于清偿中石化债务,本人愿将个人持有的四川金鑫房地产公司100%的股份零转让给刘个人,否则该承诺书无效。落款为“四川金鑫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黄波”。
针对这份证明书,蒲杰律师指出,当初的9000万元摇身一变1.4个亿,不是“高利贷”何来欠款?如是投资,就应该是项目清算。
以下是刘明代理律师蒲杰在网上公布的欠款证明:
以下是刘明代理律师蒲杰在网上公布的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