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6日,陈炳良再次反映,上海金陵将召开董事会,审议调整董秘事宜。上交所有关部门于同日向公司发函,要求其按照上市规则相关要求对解聘任期内董秘事项提供充分、合理的理由。公司于次日回函表示,此次董秘职务变动是公司干部任用和管理过程中正常的人事调动。
上海金陵于2月12日召开董事会会议,通过了免去陈炳良董秘职务的议案。2月14日,上海金陵正式披露了董事会免去陈炳良董秘职务的相关公告。
就陈炳良所反映的其未在2月13日上海金陵提交的有关公告披露申请表上签名一事,上交所负责人表示,公告披露申请表在登记上市公司公告时使用,通常由董秘签名提交。但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2.13条,在董秘空缺期间,由上市公司指定一名人员或由法定代表人代行董秘职责。在此期间,为了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正常开展,上交所接受由代行人员或法定代表人签名的申请表。
就本次争议的后续处理,上交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继续关注进展情况,并希望相关各方进一步加强沟通、妥善协调,以免影响公司正常运作,损害投资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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