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下发《关于对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通知称,决定对中央单位2009-2010年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凡已在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并领购了财政票据的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均属于检查范围。上述财政票据包括在2009-2010年使用且未审查核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收入票据、捐赠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及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票据等。在上述财政票据使用时间段内已接受过审查核销(验旧购新)的中央单位,不在该次检查范围内。
检查内容包括,中央单位领购和使用财政票据所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自立非税收入项目、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现象。是否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是否存在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否存在违反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此次检查采取中央单位自查与财政部门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证券时报》快讯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