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理财事件反映中国银行业两大问题 src=http://img1.gtimg.com/finance/pics/hv1/53/150/1216/79108703.jpg border=1> |
有法律专家指出,在银行的地盘、作为银行的理财经理去销售,在职务所在的场所以职务的身份从事这样事实上的行为,华夏银行的责任是大和小的问题,不能没有责任
中国资本证券网 李瑾
华夏银行(600015.SH)亿元理财产品风波愈演愈烈。被开除员工濮婷婷为自己申辩,12月4日已递交举报信至上海银监局;投资者家当打水漂,4日晚间与银行的谈判仍无果;产品管理方通商国银资管被指或与非法集资有关,背后牵涉出去年4.3亿河南新通商担保案。此事也引起监管层的高度关注,监管机构于12月6月召集各家银行开会警示,并给予窗口指导。
华夏银行无疑被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或许这只是银行业灰色地带的“冰山一角”,而就事件本身而言,不论是银行、理财经理还是投资者,似乎都难以撇清责任。
中国银行高级研究员谭雅玲(微博)对中国资本证券网表示,此次事件反映了中国银行业的两大问题:其一,金融行业员工素质问题:金融业是一个信用行业,从事金融业的人应该具有怎样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十分值得思考。其二,本次事件的爆发也与银行改革的流程和管理体制,包括监管系统有关系,流程或者监管体系还不是特别到位,因此对这样的风险无法控制。现在的改革特别注重流程,但是它带来的效率怎么样,银行的品质或者品行的发展怎样我们没有去思考。现在银行表面化的形式太多,银行要通过这件事情吸取教训,使银行有所改进,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与提高内在竞争力,特别强调职业道德的培育。
被开除的华夏银行前员工濮婷婷被认为是银行的“替罪羊”,但事实真相还未明朗。如果一味追求佣金率而对投资者进行误导,金融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问题的确不容忽视。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肖金泉认为,作为理财经理,其应该知晓这个产品是本行的产品还是外行的产品,销售时对客户的陈述方式是很重要的。濮某是以华夏银行理财经理的身份和客户交流,还是完全以个人的身份来表明这是一个与银行没关系的自己联系的产品,是判断她此举为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的重要根据。然而,作为客户去买这个理财产品,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基于发生在银行的场地,对银行的信任,对其身份的信任而采取购买这一产品的行为。
那么,华夏银行到底应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呢?
肖金泉认为,在银行的地盘、作为银行的理财经理去销售,即使现在华夏银行说这不是自己的产品,是她的个人行为,在职务所在的场所以职务的身份从事这样事实上的行为,华夏银行的责任是大和小的问题,不能没有责任。
然而,投资者并不只是无辜的受害者。肖金泉表示,作为合格投资人,即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存款达到一定金额要求的投资者,是具有一定投资风险意识和投资能力,并对投资风险有把控的。在购买投资产品、签署投资文件购买协议时,应该看到出售产品的是谁,华夏银行扮演怎样的角色,是资金托管方还是产品发行方还是担保方?如果华夏银行在合同中没有任何角色,投资人是需要承担一定责任的。
此外,本次事件急剧爆发很重要的一点则是涉案金额高达1.19亿元。投资者这一亿多元的损失是否能够追回呢?
肖金泉指出,损失是否能拿回基于几个因素。第一,产品销售是否涉嫌非法集资或者刑事诈骗,或涉案的河南新通商公司经营彻底失败,是否已经没有任何财产可以返还给投资方,或还剩多少能返还,这是重要因素。不管是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资金投向所剩余的那部分款项还有多少,投资人、担保方从他们的担保责任上还能拿回多少资金,是返还给投资人的基本保障。第二,这中间的差额,要看华夏银行在其中所承担的责任。从法律上界定华夏银行是全部还是部分承担责任,就需根据投资人签订的合同,签合同过程中华夏银行发挥的作用,员工在销售过程中职务行为和私人行为的界定去进行最后判断。
(李瑾)
(李瑾)
正文已结束,您可以按alt+4进行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