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银监会:鼓励银行创新资本工具 缓解资本市场压力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在2018年底前资本充足率达标
银监会:鼓励银行在合规基础上自主设定减记或转股条款
银监会:2013年底重要银行资本充足率最低达9.5%
银监会明确过渡期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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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股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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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鼓励银行创新资本工具 缓解资本市场压力
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答记者问时表示,《指导意见》助于提高银行资本工具的质量,提升金融体系稳健性;优化商业银行资本结构,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丰富金融工具品种,缓解资本市场压力。
据银监会网站7日消息,为推动和规范商业银行开展资本工具创新,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支持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首先提出了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商业银行是资本工具创新主体原则。二是坚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三是坚持先探索、后推广的原则。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2年6月7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资本办法》。《资本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指导意见》是《资本办法》的配套性政策文件,旨在推动和规范商业银行开展资本工具创新,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推动《资本办法》的平稳实施。
一是有助于提高银行资本工具的质量,提升金融体系稳健性。《资本办法》根据巴塞尔Ⅲ的规定,严格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有助于增强银行资本的损失吸收能力,提升金融体系稳健性。
二是有助于优化商业银行资本结构,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着资本结构。过于单一、资本补充渠道狭窄等问题,银行资本补充主要依靠自身利润留存、发行普通股和少量次级债券。通过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将有助于构建银行多层次、多元化的资本补充渠道,进一步充实资本基础,确保商业银行更有效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三是有助于丰富金融工具品种,缓解资本市场压力。鼓励国内银行在境内外市场发行各类合格资本工具有助于减轻银行发行普通股对资本市场的压力,丰富金融市场投资品种,拓宽银行资本补充渠道。
此外,《指导意见》还提出了推进资本工具创新的工作要求:一是商业银行认真做好调研工作,审慎制定资本工具发行方案;二是明确工作流程,不断完善资本工具的发行机制;三是银监会将积极与相关主管部门协调配合,持续推进配套法规制度及市场机制建设,为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提供制度保障。同时,《指导意见》明确了合格资本工具的认定标准,要求商业银行发行的非普通股新型资本工具应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满足上述认定标准。(.中.新.网)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
据银监会网站消息,为推动和规范商业银行开展资本工具创新,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支持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首先提出了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商业银行是资本工具创新主体原则。二是坚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三是坚持先探索、后推广的原则。同时,《指导意见》明确了合格资本工具的认定标准,要求商业银行发行的非普通股新型资本工具应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满足上述认定标准。
此外,《指导意见》还提出了推进资本工具创新的工作要求:一是商业银行认真做好调研工作,审慎制定资本工具发行方案;二是明确工作流程,不断完善资本工具的发行机制;三是银监会将积极与相关主管部门协调配合,持续推进配套法规制度及市场机制建设,为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提供制度保障。
《指导意见》提高了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有助于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并最大限度利用国际规则和国内法规给予的政策空间,拓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夯实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资本基础。同时,《指导意见》丰富了资本市场金融工具,有助于缓解银行融资对资本市场的压力。在鼓励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同时,《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坚持以内源性资本积累为主的资本补充机制,科学制定发展战略和资本规划,强化资本约束,转变发展方式,控制风险资产的过快增长。(.中.新.网)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为推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平稳实施,近日银监会发布《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介绍《指导意见》的意义
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2年6月7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资本办法》。《资本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指导意见》是《资本办法》的配套性政策文件,旨在推动和规范商业银行开展资本工具创新,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推动《资本办法》的平稳实施。
一是有助于提高银行资本工具的质量,提升金融体系稳健性。《资本办法》根据巴塞尔Ⅲ的规定,严格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有助于增强银行资本的损失吸收能力,提升金融体系稳健性。
二是有助于优化商业银行资本结构,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着资本结构。过于单一、资本补充渠道狭窄等问题,银行资本补充主要依靠自身利润留存、发行普通股和少量次级债券。通过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将有助于构建银行多层次、多元化的资本补充渠道,进一步充实资本基础,确保商业银行更有效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三是有助于丰富金融工具品种,缓解资本市场压力。鼓励国内银行在境内外市场发行各类合格资本工具有助于减轻银行发行普通股对资本市场的压力,丰富金融市场投资品种,拓宽银行资本补充渠道。
二、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应坚持哪些原则?
借鉴国际经验并考虑我国银行业发行新型资本工具面临困难的基础上,《指导意见》明确了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原则。商业银行应根据《资本办法》及《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境内外市场特点,加强法规、政策及市场研究,做好与投资主体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营造有利于资本工具创新的外部环境,积极探索通过不同市场发行各类新型资本工具。二是坚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工作应率先在法律法规允许、市场条件基本具备的领域进行创新探索。银监会将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共同解决资本工具创新面临的法律障碍和政策限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适时推出新型债务类和权益类资本工具。三是坚持先探索、后推广的原则。商业银行应广泛借鉴国际金融市场上资本工具的发行经验,并结合自身发展的现实特点,积极探索资本工具创新。在不断总结发行经验、培育市场投资主体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各类资本工具的发行范围和规模。
三、《指导意见》如何明确新型资本工具的触发条件及损失吸收机制?
《指导意见》在《资本办法》资本工具合格标准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非普通股新型资本工具的触发条件和损失吸收机制。
《指导意见》分别设置了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触发条件。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触发条件采用数量化的触发指标,设定为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以下),与巴塞尔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有助于降低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发行成本。二级资本工具的触发条件采用了监管判断的原则性方式,符合巴塞尔Ⅲ的原则性要求,同时兼顾了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指导意见》规定,在本金损失吸收机制方面允许采用减记和转股两种方式,同时允许和鼓励商业银行在满足相关合格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者意愿,在发行协议中自主设定减记或转股条款。
四、商业银行应如何开展资本工具创新?
《指导意见》提出了资本工具创新的工作要求:一是商业银行认真做好调研工作,审慎制定资本工具发行方案。二是明确工作流程,不断完善资本工具的发行机制。三是银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完善配套法规制度和市场机制建设,并待条件成熟后,逐步丰富新型资本工具发行品种,扩大发行范围。
上述工作机制的设计目的是充分调动商业银行及各类市场主体的主动性,督促商业银行坚持以内源性资本积累为主的资本补充机制,结合本行实际,科学制定发展战略和资本规划,强化资本约束,转变发展方式,控制风险资产过快增长,同时加强对资本工具创新的深入研究。银监会将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完善相关的制度和机制建设,为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银.监.会)
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在2018年底前资本充足率达标
据银监会网站消息,《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要求商业银行在2018年底前达到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以及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第二支柱资本要求。2013年1月1日,商业银行应达到最低资本要求;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满足附加资本要求。过渡期内,逐步引入储备资本要求(2.5%),商业银行应达到分年度资本充足率要求;期间,如需计提逆周期资本或监管部门对单家银行提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将同时明确达标时限,商业银行应在规定时限内达标。
商业银行应分别计算未并表和并表资本充足率,并同时达到过渡期内分年度资本充足率要求。
商业银行获得监管部门批准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可采用高级方法计算资本充足率,并遵守《资本办法》中有关并行期内资本底线的要求。
商业银行按照《资本办法》计算2012年底的未并表和并表的资本充足率。对于2012年底已达到《资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商业银行,过渡期内鼓励其资本充足率保持在《资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之上。对于2012年底未达到《资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商业银行,过渡期内应在满足分年度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基础上,稳步提高资本充足水平。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过渡期内的分年度资本充足率达标规划,经董事会批准后,于2013年3月底前报监管部门并认真执行。各商业银行应指定专门部门持续跟踪本行《资本办法》实施的基本情况,每半年将实施情况报送银监会。
银监会将按照《资本办法》的要求,根据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和商业银行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各监管部门、银监局在实施风险评估和监管评级及日常监管中应综合考虑过渡期内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分年度达标的情况。对于提前达标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将在监管政策方面给予一定激励。(.中.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