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璐 ○编辑 孙放
记者昨日获悉,多伦股份原实际控制人李勇鸿因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拟根据相关规定,对其予以公开谴责。但因无法与之取得联系,交易所现以公告形式向其送达有关纪律处分的意向书。
上交所表
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如李勇鸿对该纪律处分措施有异议,应当于公告期满后3日内向上交所提交书面回复并附相关证据材料,逾期将视为无异议,上交所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据该份公开谴责意向书显示,李勇鸿作为多伦股份实际控制人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其一,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相关承诺,在取得多伦股份实际控制权后不满12个月即转让他人。据悉,2011年12月6日,李勇鸿通过多伦股份发布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同年12月1日,其分别与东诚国际企业有限公司和劲嘉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收购其共计持有的多伦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下称“多伦投资”)100%的股权(多伦投资为多伦股份的第一大股东,持有多伦股份11.74%的股份),成为多伦股份实际控制人。同时,李勇鸿和多伦投资承诺,自收购完成起12个月内不转让多伦股份的权益。但2012年7月25日,多伦股份公告称,“接多伦投资通知,实际控制人李勇鸿已通过转让方式减持了其间接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其二,未履行实际控制权转让的报告、公告义务。经查,2012年5月21日,李勇鸿与HILLTOP GLOBAL公司签订《多伦投资(香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的多伦投资51%股权转让给HILLTOP GLOBAL,并于6月27日办理完成了相关股权变更手续;6月30日,李勇鸿又与ON EVER GROUP LIMITED签订《有关买卖多伦投资(香港)有限公司49%的股权协议》,将持有的多伦投资49%股权转让给ON EVER,并于7月3日办理完成相关股权变更手续。然而,对上述导致实际控制权转让的权益变动行为,李勇鸿至今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上交所指出,李勇鸿上述行为涉嫌严重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因此,决定对李勇鸿予以公开谴责,并抄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时将此惩戒将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作者:⊙记者 王璐 ○编辑 孙放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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