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郭树清:进一步完善七项市场制度
股市破二 郭树清两难
证监会副主席证实期货公司外资持股可达49%
证监会前主席周道炯表示 要从四方面加快改革与创新
12月股市开门见新低 借酒浇愁或添新愁
越跌越买 外资坚定抄底中国股市
违规机构或获新额度 QFII悄然抄底加仓
专家:积极看待明年中国股市
11月产业资本减持环比翻倍
IPO排长龙 借壳上市有点冷
郭树清:进一步完善七项市场制度
“十二五”时期,中国资本市场更好地承担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历史责任,需要立足于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新兴产业发展总体要求,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并购重组、财富管理以及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着力解决好我国经济和金融发展中存在的诸多方面结构不平衡的重大问题。
我国30多年改革开放波澜壮阔的历史进程,其核心在于实现经济资源的计划配置向市场配置的转轨,不断强化市场机制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有学者指出,中国改革开放主要做了两件事,即市场化和法治化,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现代市场经济是自主经济、契约经济、竞争经济,既不同于传统商品经济基于熟人社会配置资源的方式,也不同于计划经济通过政府有形之手配置资源的方式。实现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要求用法律来明确市场主体的产权关系、交换关系和竞争关系,同时,也要求政府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管理和服务,切实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积极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并有效制约政府对经济主体的不正当干预。这是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基础作用的重要前提,正因为如此,市场经济必然走向法治经济,现代政府必然走向法治政府,法治已经成为引领、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中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发展始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发展道路,在短短二十多年的时间内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目前,我们已经建立起一个市值排名世界第三的股票市场,一个余额居世界第五的债券市场,还有一个交易量名列前茅的期货市场。观察资本市场发展的历程,我们清晰地看到了法治建设在市场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伴随着资本市场从地方试点、到中央统一管理、再到集中统一监管的发展阶段,资本市场的法治完善也逐步经历了从地方立法到国家立法,从低层级的规范文件到国务院条例、国家法律的发展历程。截至今年6月,现行与资本市场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521件,基本形成了适应市场改革发展需要的资本市场法律制度体系。
20年来,我国资本市场重大改革发展的历程,同时也都体现为法律制度重大变革和创新的历程。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有效保障了资本市场功能作用的发挥。
一是立足于健全有效治理机制的公司组织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提升了上市公司的内生竞争力,也为全社会的企业组织创新提供了范例和样本;二是立足于提高资源配置质量和效率的并购重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对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是立足于调整市场投资者结构的资产管理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在进一步强化有利于储蓄转化为投资的资本市场财富管理功能的同时,也为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协调发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四是立足于保障资本市场安全稳定运行的风险防范和交易安全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相关资金安全和资本维持的监管要求进一步落实到位,大大增强了资本市场防范、管理和化解风险的能力;五是立足于满足多元主体不同的投融资需求,逐步形成了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中小企业股份公开转让以及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法律制度体系。同时,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期货市场管理风险和发现价格的功能显著增强;六是立足于强化市场化的价格形成和约束机制的发行融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按照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以及市场主体归位尽责的总体要求,逐步培育形成了由市场供求双方博弈的市场定价和市场约束机制;七是立足于有力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监管执法制度的不断完善,证券执法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化,证券执法职权不断强化,司法政策环境不断优化,有效保证了证券监管执法的实际效果。
“十二五”时期,中国资本市场更好地承担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历史责任,需要立足于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新兴产业发展总体要求,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并购重组、财富管理以及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着力解决好我国经济和金融发展中存在的诸多方面结构不平衡的重大问题。一是大量的储蓄不能有效地转化为投资,企业多、融资难,资金多、投资难的“两多两难”问题比较突出;二是我国金融服务业高度依赖间接融资体系,直接融资比例明显过低,不仅不利于有效降低社会融资成本,而且不利于有效分散金融体系的内部风险;三是直接融资市场主要提供传统的股票产品,债券市场发展滞后,股权融资市场层次单一,期货及衍生品发展不足的问题还很突出;同时,在资本市场监管中,行政监管领域过宽、事项过多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政府部门直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客观上影响了市场机制功能和作用的发挥。特别是,随着市场的发展、功能的完善、机构投资者的壮大,市场可以承受的改革力度可以更大一些,资本市场系统性改革正当其时,我们应当以更大的决心和勇气不断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创新。党的十八大对法治提出了一系列新观点、新论断,明确要求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的能力。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资本市场法治建设需要一如既往地发挥好引领、推动和促进改革发展的积极作用。要以推动修订和制定《证券法》、《基金法》、《期货法》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监管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抓手,更加不遗余力地推进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不断提升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科学化水平。
一是要进一步改革完善公开发行法律制度。要立足于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和以提高市场效率为目标的制度价值定位,进一步推进股票公开发行制度的改革。一方面,通过明确职责边界、落实责任要求、严格责任追究的制度安排,推动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等各方主体进一步归位尽责,逐步淡化和改变监管机构对公司盈利能力判断的规范要求,不断强化通过市场供求双方博弈定价的市场机制,促进实现发行价格真实反映公司价值、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均衡协调。另一方面,按照更加贴近市场、贴近企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证监会行政监管和交易所自律监管的职能定位和职责分配,不断减少监管机构对于股票公开发行的介入和干预,切实发挥交易所一线监管的功能优势,更好地满足企业公开发行融资的实际需要。
二是要进一步改革完善私募市场法律制度。过去20年的资本市场,发展和规范的重点是证券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公募市场”。事实上,对于向特定对象,特别是对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具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的“私募市场”,性质上同样属于直接融资的领域和范围。由于其不具有典型的公众化特性,相应的法律制度规范具有不同于公募市场的明显差异。应当建立健全有针对性的制度规范,明确私募发行的法律地位,健全相关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以及欺诈责任等方面的规范内容,弥补目前法律制度的空白和不足,为私募市场的加快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是要进一步改革完善债券市场法律制度。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例,需要着力改变资本市场以股权融资为主的市场格局。要按照统一准入条件、统一信息披露标准、统一资信评级的要求、统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和统一投资者保护机制的要求,积极推进完善债券发行交易法律制度。努力建立完善符合债权融资规律要求的发行条件、信用评级、审核方式、风险分担、持有人利益保护以及市场互联互通的特殊制度规则,为债券市场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四是进一步改革完善资产管理法律制度。有效解决我国经济现实存在的“两多两难”的矛盾和问题,必须进一步健全有利于储蓄转化为投资的制度和机制安排。通过丰富金融产品,提供交易便利,加强财富管理,放松政府管制,努力做大做强我国的资产管理行业。为此,需要针对我国资产管理的现实状况,统筹研究公募基金市场、私募基金市场、证券公司集合资产以及银行、信托、保险等理财市场的制度规范。立足于功能监管的制度定位,统一行为规则,明确资本募集,投资管理,信息披露,利益冲突防范等规范要求。避免监管套利,夯实公平公正的市场基础,为提升我国财富管理行业服务国民经济能力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五是要进一步改革完善期货及衍生品法律制度。稳步发展期货及衍生品市场,适时推出原油期货及国债期货等商品和金融期货衍生产品,建立与产业发展规模相匹配,风险管理相适应的市场体系,推动期货市场由数量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变,对于保障我国经济战略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开展的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交易制度规范。理顺涉及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交易集中履约担保特殊制度安排的基础民商事法律关系,完善风险管理控制、信息披露等专门制度规范,逐步形成有效的市场定价和风险管理机制。
六是进一步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法律制度。经济全球化条件下,随着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等金融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对于不断提升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和定价话语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相关的法律制度,客观上需要作出相应的安排和调整。无论是境内企业到境外通过发行证券实现融资,境内机构和个人到境外进行证券投资获取收益,还是境外企业到境内发行融资,境外机构和个人到境内进行证券投资,都需要有适应全球化要求的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制度规范。与此相适应,由于相关投融资活动涉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法律适用的冲突和协调,客观上要求健全监管执法合作的制度和机制安排,健全与国外监管机构的监管执法合作,妥善处理跨国资本市场活动所产生的监管执法难题,有效保护不同国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是要进一步改革完善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监管的目标所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进一步完善证券执法体制,用行政和刑事的手段强化制裁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投资者权利保障和权利救济的制度安排。一方面,需要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在有关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交易规则和销售适当性等实体性制度安排中,注重落实有关投资者参与决策权、知情权、分红权等权利赋予的规范要求。另一方面,需要通过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方便投资者的权利救济。特别是,要积极推动进一步健全民事赔偿制度,让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主体付出必要的经济成本和代价。要进一步健全仲裁、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时有效地化解市场纠纷。同时,要从更加注重提高执法效率、节约执法成本,有效实现执法目标的需要出发,积极探索创新执法模式,研究建立成熟市场普遍采用的执法和解制度。(.证.券.时.报)
股市破二 郭树清两难
市场低迷,808家排队上市企业发不发?
询价制度缺乏博弈及约束机制
监管层市场化不到位,不敢完全放开券商的配售权,其结果导致发行人和保荐承销机构还是一个利益共同体。
由于今年宏观经济大势不景气,企业在近一年内盈利大幅下滑。某基金公司内部预测,排队上市的800家公司恐怕会锐减300家。
据接近监管层的消息人士称,监管层的思路可用“疏不是堵”来形容。
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在11月初宁波调研时曾表示,目前已过会及排队上会的这些公司股票“发还是要发的,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发”。
据悉,就此证监会也组织保荐业务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不少业界人士积极为此献计献策。比如有专业机构建议,可开设IPO预备板,让这些申请拟上市企业先行在市场上亮相,在预备板上“挂牌”一两年,但不发行股票。
也有业界人士建议,可借鉴台湾地区的“兴柜”模式。我国台湾地区市场目前实行所有拟上市(柜)公开发行公司强制登陆兴柜市场的制度,对拟申请上市(柜)的公司,强制要求其先在兴柜市场挂牌满6个月,挂牌期满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公司是否能够申请上市(柜)。
不过对上述建议,亦有业内人士提出异议,认为上述办法只是将融资压力后移,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除非对IPO机制进行重大改革,否则就难以消除市场对于IPO扩容过快的预期。”
目前饱受煎熬的还是800家待审企业。以现在的发审速度,令IPO排队公司如履薄冰。
自今年7月中旬以来,IPO审核流程均开始明显大幅放缓,甚至某些环节出现暂停。
“去年上报的企业,顺利的话至少也要两年过会,5年的时间(3年申报,待审2年),谁还能持续一个较好的增长率?”某券商投行总监告诉记者。“更为严重的是,一旦上不了市,其资金链可能就会断裂,因为公司应收账款早已严重透支。”
持续的盈利增长对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显得尤为重要。由于今年宏观经济大势不景气,企业在近一年内盈利大幅下滑。某基金公司内部预测,如果再拖个半年,由于财务数据可能不再符合上市标准;这800家公司恐怕会锐减300家。
记者注意到,在808家上市公司中,创业板上市公司数量多达315家。
而不久前,百隆东方、珈伟股份就是由于明知上市后业绩下滑却未能如实、及时披露,而被证监会处罚。
三分之一IPO或将死在半路
无论监管层如何坚持市场化改革思路,目前IPO的审核和新股发行进入“空窗期”是不争的事实。
证监会发审委自10月10日审理了两家企业的IPO申请之后,截止到11月29日,发审委没有再审核任何公司的上市申请;从交易所公布的信息看,未来三周内也没有新股网上发行。
即便如此,808家排队上市企业甚至被外界形容为资本市场的“堰塞湖”。
来自官方的信息显示,截至11月23日,排队申请上市的企业已达808家,包括上交所申报企业155家,深交所653家(含创业板企业315家),其中,已过会未发行企业90家,预计募集资金608.12亿元。
“资本市场供求关系已经严重失衡,现在的供给如泰山压顶,进场资金在萎缩,应该改革措施,允许地方养老金和社保基金入市。”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吴晓求日前呼吁。
在IPO休眠的同时,已上市公司的再融资依旧凶猛,庞大的再融资压力也将导致二级市场资金的“抽血”。
Wind数据显示,截至11月21日,今年已有403家公司提出了增发预案,剔除已实施、未通过和停止实施的增发预案,仍有322家上市公司提出了增发预案,预计募集资金总额高达5455.85亿元,相当于今年IPO的5倍多。
除了天量融资,更雪上加霜的是,今年12月“大小非”解禁近2300亿元。与此同时,新三板一直在扩容。
此前,为了避免A股失血,新三板首批上市企业都未开启融资功能。但这一状况究竟能持续多久,也有不确定性因素。
屋漏偏逢连夜雨。11月27日股市失守2000点。眼下,在A股跌破2000点的当口,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推进显得骑虎难下。
“证监会的压力在于,如何平稳有序地推进800多家IPO上市,确保孱弱的资本市场不被压垮,同时,还要继续深化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某券商投行副总经理对记者表示,这一切难度很大。
股市低迷和排队上市的两难命题
本报记者 夏欣 北京报道
A股跌破2000点后,郭树清首次亮相仍一如继往地坚持其市场化改革论调。
11月28日,郭树清在一论坛上表示,证监会在逐渐减少审批,给企业更多自主权。同时大力鼓励市场化兼并重组,其称“我对市场充满信心”!
然而,眼下摆在证监会掌门人面前的一道棘手难题是:IPO排队企业数量高达808家,发还是不发,怎么发?这或将决定着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成败。业内人士猜测:新股发行制度或迎来重大变革,并且从询价制破题。
证监会的压力在于,如何平稳有序地推进800多家IPO上市,确保孱弱的资本市场不被压垮,同时,还要继续深化新股发行制度改革。
IPO的审核和新股发行的“空窗期”,令业界预计:中国资本市场改革的重头戏——新股发行制度或迎来重大变革。
今年4月2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启动第三轮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以抑制新股高价发行、高市盈率和超高募资金的“三高”现象。
不过在业界看来,改革远未到位。
“目前看所谓的新股发行改革明显没有达到预期目的。”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王炎东告诉记者,“我们看到的是监管环节和微观管理太多,无法发挥市场作用。”
郭树清在十八大期间也表示,新股发行改革取得基本进展,但仍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对于下一步改革,郭树清称,重点在询价制度。
事实上,2009年和2010年两次新股发行改革是在询价制的基础上完成的,在今年改革中,涉及询价制的内容有: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允许主承销商自主推荐5~10名投资经验比较丰富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促进询价机构审慎定价;加强对询价、定价过程的监管等。
但在业内人士看来,上述改革尚未触及询价制度的核心。
“目前询价制既没有形成真正博弈,又对参与各方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某券商投行总监认为,监管层市场化不到位,不敢完全放开券商的配售权。
其结果导致发行人和保荐承销机构还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在这种情况下,保荐承销机构不可能去培养真正的机构团队。
在海外市场,由于有博弈与约束机制,保荐承销机构不会为了赚取一把高佣金把IPO首发价格订得越高越好,而更多地会站在投资人的角度与发行人博弈首发定价,从而避免在国内出现的超高价发行现象。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公司卓越成长基金经理盛军锋则认为,询价制的改革应该遵循更加市场化的方向,但这个市场化并不是在参与者力量不对等情况下的“市场化”。“过去融资者定价影响力显著大于投资者的情况造成了 三高 发行等不合理现象,今后改革的重点应当从制度设计上保障参与各方力量的均衡。”
“在询价制度上,市场化因素还没有发挥作用,应该加大证券商的配售权,让承销商更多地向投资者倾斜。”宏源证券研究所所长董晨称。
在现行询价制度下,“市场还是一个政策保护之下的高估值市场,创业板动辙就发出个三四十倍的市盈率,这么高的估值凭什么?”某券商投行总监质疑。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共有355家(剔除上市前夜被紧急叫停的苏州恒久)创业板企业完成了网上发行,IPO的平均发行价格为29.71元/股,平均发行后市盈率为55.79倍。其中,超过七成个股破发。
对此,郭树清在十八大期间也表示,“炒新、炒小、炒差是市场长期存在的问题。”郭树清表示,下一步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以理性询价、合理询价制度为重点,来继续推进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
“加强对过度包装以及业绩变脸等现象的监管,协调证券收益在一级市场以及二级市场上的分配,做到公平合理,融资压力就应该能够得到逐步解决。”盛军锋较为乐观地补充。(.中.国.经.营.报)
证监会副主席证实期货公司外资持股可达49%
证监会副主席姜洋昨日在深圳表示,期货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未来将可达49%,业界普遍认为,此项政策是姜洋上任以后推动的期货市场创新的又一举措。
其实,在今年5月前后,美国财政部就曾发布新闻称,中国将外方股东在合资期货公司中的持股上限提升到49%,作为进一步履行开放金融市场的承诺。在分析人士看来,姜洋的这一表态,可能意味着期货业的开放很快将进入实操阶段。
推出新产品,开闸新业务,中国期货市场在一系列创新之后,加速了与国际市场的连通对接,这吸引了国外企业纷纷来国内谋求与本土企业及交易所合作,力图抢先一步进入中国市场。业内人士指出,根据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对外开放的经验,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有利于优化国内期货公司股权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迄今为止,国内有12家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和38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不久前,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宣布完成对乾坤期货有限公司的收购交易,成为继银河期货、中信新际期货和摩根大通期货之后第四家具有外资背景的期货公司。
事实上,作为期货市场主管部门,证监会在近年推出了一系列政策,为期货市场和期货企业松绑,例如不断上市新品种、开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等等。
证监会国际部副主任韩萍也表示,证监会将积极稳妥推进资本市场国际化发展战略,加快对外开放步伐,不断提升市场的国际化水平,大力支持证券期货业等中介机构的国际化发展。(.北.京.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