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景网12月31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周一发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对上市公司2012年年报的披露工作作出部署,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在4月30日前完成披露工作。
深交所表示,上市公司披露2012年度报告不应晚于2013年4月30日,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201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2013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经审计的2012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不晚于2013年4月30日披露2012年度报告。
深交所强调,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13年4月30日前披露2012年度报告的,应在2013年4月15日前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的公司,深交所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通知》指出,深交所将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年报的披露时间。上市公司应按照深交所安排的时间披露2012年度报告。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提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经深交所同意后方可变更。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通知》规定,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在年报披露前预计201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负值、实现扭亏为盈、净利润与上年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但未进行业绩预告,或者预计2012年度经营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盈利预测差异较大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在2013年1月31日前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或盈利预测修正公告。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与公司及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创业板上市公司均应在2013年1月31日前披露2012年度业绩预告。已经在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或其他公开披露的信息中对2012年度业绩进行过预告或披露,且相关财务数据预计不会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可以不再重复披露。公司预计2012年度经营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盈利预测差异较大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在2013年1月31日前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或盈利预测修正公告。
《通知》强调,在本次年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买卖公司股份遵守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年度报告内容,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在此期间公司依法对外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的,应当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进行登记,必要时应在向外报送前先行披露公司2012年度相关财务数据。
此外,《通知》特别指出,上市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本次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开展接受投资者调研、媒体采访等活动。同时公司在年报披露前如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及时按照规定披露2012年年度相关财务数据。(全景网/雷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