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日从财政部获悉,为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由财政部制定的《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规范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并促进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从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暂行办法明确,中央文化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转让、置换、拍卖、抵押、质押;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确定涉讼资产价值;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暂行办法指出,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加强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对无形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完善权属证明材料,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对纳入评估范围的无形资产进行全面、合理评估。
根据暂行办法,中央文化企业发生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以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论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论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从占有、变更、注销产权登记以及产权登记程序等多方面,进一步强化对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管理,从而更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与变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