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在加大基金持有人保护力度的同时,首次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这意味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获得合法地位。
现行的《证券基金投资法》是2003年审议通过、2004年正式实施的。该法规主要对公募基金进行规范,但对采用非公开方式募集设立的基金缺乏具体规定。
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居民财富管理需求增长,近年来非公开募集基金也快速发展,规模越来越大,由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设立和运作缺乏法律依据,导致资金募集和投资行为不规范,容易损害投资者权益,也滋生不少借私募之名进行乱集资等社会问题。
此次基金法修订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对非公开基金的募集、运作、管理等进行了规范,从法律上确立了其法定地位,使非公开募集基金实现了有法可依。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表示,非公开募集基金往往投资者范围小、社会影响面窄、运作方式灵活,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实行像公开募集基金那样严格的管制和监管。所以这次修订在第十章单设一章构建了与公开募集基金有所区别的制度框架。
针对公募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法》也加大了对基金持有人的保护力度。新法不仅规范了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还明确了对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难度大、发挥作用难的问题,新法适当降低持有人大会召开的门槛,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最低出席人数从50%调整为三分之一,并引入二次召集大会制度。
稍显遗憾的是,私募股权基金并未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该法第95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这意味着从事非上市股权投资的PE/VC并未纳入该法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