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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销售金融产品应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加入日期:2012-12-31 4:10:12

  专家表示,此举有利于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3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简称《指引》),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指引》明确,证券公司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以客户买入金融产品为目的提供投资顾问、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等金融服务(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应当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业内人士表示,《指引》的发布将推动证券公司进一步完善适当性管理机制,细化相关标准、程序和方法,增强制度的完整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也是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主要包括了解客户规则、了解金融产品或服务规则以及适当性评估规则等基本内容。了解客户的相关信息是证券公司开展投资者适当性工作的基础之一。《指引》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时,除客户的姓名(或名称)、身份、住址、职业等基本信息外,还应当了解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和风险目标等必要信息。

  按照投资者在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方面的不同,《指引》将客户划分成为专业投资者和非专业投资者。

  “《指引》之所以把客户分为专业投资者和非专业投资者,是为了更合理地配置证券公司在投资者适当性工作方面的资源。”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金融机构、专业投资机构等具有较为丰富的投资知识和经验,又有一定的承担投资损失的能力,因而具有自我保护的能力。而其他投资者,特别是一些对证券市场投资风险认知水平较低的人,承担投资损失的能力较低,一旦购买或接受了超出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受不起损失的打击,甚至会引起其他社会问题,所以,证券公司需要配置更多的资源将这类投资者的适当性工作做深、做细,给予其更多的保护。在了解客户信息后,证券公司应当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此外,《指引》还对证券公司在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风险等级进行评估方面进行了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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