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步步逼近的退市大限,*ST家族上演“悲喜剧”。在两家公司铁定退市的同时,多家上市公司因恢复上市申请获通过而“死里逃生”。
股市优胜劣汰机制开始发挥效用让人欣喜,但对于“裸退”的担忧仍挥之不去。退市大幕开启的同时,问责和赔偿怎可缺席?
*ST公司上演“悲喜剧”
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安排,2012年1月1日之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交易所将在12月31日之前作出是否核准恢复上市的决定。12月26日,深交所通过了*ST中钨等9家公司的恢复上市申请。在此之前,*ST丹化等两家也获“放生”。
与之相比,*ST炎黄和*ST创智并没那么幸运。由于恢复上市申请被否,如无意外两家公司将成为新版退市制度颁布后,证券市场首批被勒令“退学”的“差生”。
经过大刀阔斧的改革之后,曾被质疑形同虚设的退市制度开始发挥优胜劣汰的功效。这也意味着多年来A股市场只进不出的格局将被打破。
优胜劣汰岂能忽视问责
对于首批准退市公司的去留,绝大多数股民和专家支持“该退就退”,一些持有这些股票的股民则觉得“冤枉”。对于相关问责机制“缺席”的质疑不绝于耳。
首批退市的两家公司中,*ST炎黄被查实2006年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虚增物流代理收入、虚增债权转让收入等违法行为,并通过虚增利润使公司2006年业绩由亏损变为盈利。
对于此类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是否仅仅依靠退市就能惩戒?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上市公司在IPO和再融资的过程中,把能圈的钱都圈去了。股民对公司的发展作出了大量的贡献,最后由于高管和大股东胡作非为,甚至侵占公司利益、从事违法违规行为,上市公司被监管部门退市,这杯苦酒还得让投资者、让中小股民喝下去。”长城证券研究总监向威达说。
要实现“净化”的目的,证券市场必须要有退市制度。但在这一过程中,显然不能忽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和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对公司退市负有责任的主体,应该追究其责任。如果退市公司中存在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对董事、监事、高管、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责任追究。如果退市公司属于发行阶段“带病”上市,对其进行粉饰、包装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等也应承担责任。
在针对完善退市制度的讨论中,多位专家呼吁,有关部门尽快推动《证券法》与《刑法》有关条款的修改,明确各环节的责任,加大惩罚力度,并明确证券民事赔偿中的损失计算方法,以增强退市责任追究制的威慑力。
赔偿机制缺失怎免“裸退”之忧?
在知名财经评论员皮海洲看来,能否保护投资者利益是衡量退市制度是否成功的唯一标准。“在企业退市过程中,管理层应重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追究企业退市的相关责任,而不能将所有损失都推给投资者,造成裸退的情形。”皮海洲说。
一位来自辽宁沈阳市的网友也在某金融网站论坛上呼吁,必须将赔偿制度立于退市之上。“一家公司遭遇退市,控股股东虽然有利益损失,但他们在IPO时已经通过高价发行得到了超额利益,退市的损失已无足轻重,而个人投资者则成了他们的陪绑者。这种一锅煮的退市实际上是不公平的。”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并不缺乏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但在监管和司法实践中,一些相关条款和规定已难以适应当前市场变化,中小投资者依然面临“维权难”的困境。
在某网站进行的“退市新政和投资者保护”专题讨论中,许多业界专家建议,有关部门应考虑提高证券行政罚款处罚数额,利用罚没收入设立投资者保护和赔偿基金,同时进一步研究保荐人赔偿、集体诉讼等投资者保护机制,加大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因退市而侵害投资者利益现象的发生。
对于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而言,持续的改革注定要付出相应的代价。但愿退市制度的完善过程中,问责和赔偿制度能尽早跟上,别让投资者为A股的纠错过程独自埋单。
新华社(记者潘清)
作者:潘清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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