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有关媒体报道,《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已于12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三次审议。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在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担任职务。”而根据《公务员法》第102条对公务员离职后的有关任职规定,这就意味着证监会监管领导人员离职三年内不得在基金公司任职,证监会监管工作人员离职两年内不得在基金公司任职。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作出这样的规定显然是有针对性的。毕竟目前证监会的监管领导人员到基金公司任职者已并非个别现象。证监会的某些中层干部在升迁无望的情况下,转而求其次,到基金公司寻求任职,谋取高额薪酬。以至基金公司成了证监会的后院。证监会与基金公司骨肉相连。这显然不是一种正常现象,它不仅妨碍基金公司的健康发展,而且也不利于证监会对基金公司的监管。
基金公司之所以愿意聘用证监会的原官员出任公司高管之职,其醉翁之意显然并不在酒。基金公司更看重的是证监会原官员在证监会工作期间所形成的人脉关系,这种人脉关系的存在,使得基金公司在与证监会打交道的过程中如鱼得水,在与同行的竞争中抢得先机。即便是基金公司在经营中出现什么违规违纪行为,由于有了原官员这层人脉关系的存在,即便是遭到证监会的查处,其处罚也会轻一些。而从监管者的角度来看,一些到基金公司任职的原官员甚至还是现行监管者的老上级,基于这层关系,目前在位的监管者在进行监管时难免会碍于情面,而对老上级特别关照,或手下留情。尤其是有了基金公司这个后院,对于目前在位的证监会官员来说也是一种诱惑,从而使得这些官员在对基金公司进行监管时也是多栽花少栽刺,为自己的将来留一条后路。
也正因如此,基金公司也就成了证监会的特保儿,对于基金公司,证监会总是给予政策上的优惠,给予利益上的照顾。最明显的两个例子,一个是基金管理费的提取,尽管市场上一再呼吁改革现行的基金管理费旱涝保收的提取方式,但证监会对此始终都是充耳不闻,坚守固定管理费率不变,捍卫基金公司利益,使基金公司即便没有理财能力,也能通过固定管理费率的提取来达到旱涝保收的目的。又如今年的IPO改革,不仅取消了网下配售三个月的锁定期,而且还将新股发行份额的50%向网下配售,这明显是向以投资基金为代表的询价机构进行利益输送。而证监会的这些做法,不仅有损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有损中小投资者利益,而且也让投资基金失去了竞争力,成了温室里的花朵。这显然是不利于中国基金业的健康发展的。
因此,这次《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对证券监管人员离职后任职行为作出规定,这是很有必要的,是一个进步。不过,仅仅只是3年内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担任职务,这一规定仍然不妥。毕竟3年内,证监会原官员的人脉关系基本都完好无损,离职3年后任职与离职后马上任职,基本上没有什么不同。所以,本人建议证券监管人员离职后的任职时间应该是10年后,这时证监会内部的人事关系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证监会原官员试图凭借原有的人脉关系来影响监管,其作用就要小得多。 (来源:中金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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