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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为高度一致 鲁北化工或成下一个东盛科技

加入日期:2012-12-27 13:45:44

2012年12月上旬,148名投资者诉ST东盛(600771,原东盛科技)案件结案,上述投诉者通过法院调解获赔1295.84万元。紧随其后,鲁北化工(600727)信披违规索赔案的四起案件将于2013年1月开庭审理。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告诉《大众证券报》,ST东盛鲁北化工两案件,涉案金额均比较巨大,且违法情形高度相似。

四股民“抱团”维权

今年5月23日,鲁北化工公告称,公司因四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处罚。证监会在通报中指出,鲁北化工信披违法行为时间较长,违法事项较多,涉及金额较大,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存在严重缺陷,公司及其高管人员应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随即,来自江苏、江西等地的四位股民委托律师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济南中院”)起诉。其中,原告沈女士来自江苏连云港,她在2008年3月5日以每股10.9元买入38300股,在2009年6月13日(即鲁北化工公告被证监会济南稽查局立案调查之日)后仍继续持有至今,沈女士要求鲁北化工赔付投资差额损失、佣金、税金、利息损失合计为203573.81元。济南中院在收到相关起诉材料后,已于8月22日正式受理案件。对此情况,沈女士的维权代理律师厉健告诉记者:“立案比预想的要顺利”。

记者从诉状上看到,四位股民要求被告鲁北化工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合计1302225.4元,涉案股数合计447800股。这四起案件将于2013年1月22日、23日在济南中院开庭。

“管辖地”异议遭驳回

实际上,济南中院原定于今年10月9日、10日安排四案开庭,但因为被告鲁北化工提出管辖异议而延期。

鲁北化工辩称,依据《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应当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的原则,本案应移送被告所在地的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对于鲁北化工提出的异议,济南中院予以驳回,“本案系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裁定驳回鲁北化工管辖异议。”

此后,鲁北化工又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山东高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院于12月中旬裁定驳回上诉。

“与东盛案高度相似”

需要了解的是,在鲁北化工股民索赔案中,这四起案件是最早立案的,经历了“管辖异议”一审和二审,最终,济南中院重新确定了开庭时间。

对此,厉健律师表示,首批案件开庭对今后同系列案件具有重要指引作用,本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顺利审结ST东盛证券虚假陈述系列案件,148位股民经法院调解实际获赔1295万元,极大的鼓舞了股民依法维权的信心。“对比ST东盛鲁北化工二案,都是因信披违法被证监会处罚引发股民索赔诉讼,两公司违法事项众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违法持续时间长,违法情形高度相似。”

具体来看,2002年至2008年期间,ST东盛未按规定披露,其将资金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和银行借款事项,涉案金额合计近27.7亿元;2007年至2008年,鲁北化工未按规定披露与大股东鲁北集团总公司发生巨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其中鲁北化工累计向鲁北集团划转资金22亿余元,截至2008年底,鲁北集团占用鲁北化工资金余额2.76亿元。

那么,哪些受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厉健介绍,2006年5月24日至2009年6月12日期间买入鲁北化工股票,并且在2009年6月1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至今,且需经专业计算存在亏损或者推定亏损的股民,可对鲁北化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记者 张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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