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王保丰,被控利用自己知道的内幕信息交易。今日上午二中院通报,该院一审以内幕交易罪判处王保丰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8万元。
2010年,王保丰在担任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期间,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向青岛百华盛投资有限公司等5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ST天龙”股票。
王保丰作为该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的项目负责人、非公开发行“ST天龙”股票项目券商现场负责人,安排证券公司相关人员研究、拟定了《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王保丰通过其了解的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内幕信息,于2010年10月29日至同年11月2日间,利用赵某证券账户累计买入“ST天龙”股票62.1万股,成交金额共计499万余元,非法获利37万余元,王保丰分得14万元。
2011年1月1日,王保丰将非法所得退回到赵某之子账户。
今年2月3日,经侦查机关传唤,王保丰到案。
法院审理
二中院审理认为,王保丰作为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和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违反证券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大量买入该证券,非法获取高额利益。
法院认为,王保丰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对证券交易市场的管理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已构成内幕交易罪。鉴于其能够自首,确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