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在北京市二中院作出宣判,驳回原告股民李某、吴某诉讼请求。本案原告李某、吴某索赔金额近700万元。
原告代理律师张远忠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将在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生效的第一天发起新一轮诉讼,目前和他签订诉讼合同的股民已经达到40人。
黄光裕内幕交易案三次庭审
2010年5月18日,北京市二中院以黄光裕犯内幕交易罪、非法经营罪和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亿元。在黄光裕内幕交易罪终审宣判后,股民李某等向北京市二中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决黄光裕、杜鹃等内幕交易责任人赔偿自己的损失。
黄光裕内幕交易案先后三次庭审,2011年9月6日股民李岩起诉黄光裕内幕交易赔偿一案在北京市二中院正式开庭。开庭仅半小时后,李岩等原告一方就提出增加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并追加诉讼标的,而被告方代理律师提出异议。法官宣布休庭,择期再开庭。但李岩随即撤诉。
三个月后,李岩等四名股民再次起诉黄光裕,于今年7月24日在北京市二中院重新开庭审理,当天结束庭审,由于案情本身依旧拉锯难解,且国内尚未有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方面的成功案例可循,该案难度倍增。
在7月份开庭之前,原告4名股民中有2位临时撤诉。庭审中,双方完成质证、选择适用法律环节。黄光裕方面共向法院提供了32份证据,与原告有31份相同,交易明细方面存在差异。虽然案情始终未能取得突破性进展。但诉讼股民在不断扩军之中,从1人扩展到几十人,索赔金额单笔最高达400多万元,合计增至700万元左右。
昨日北京市二中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国美方面有关人士认为,法院通过两次开庭审理,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了公正的判决,充分说明原告在内幕交易期间没有损失而且即使后来发生损失也与我方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属于系统风险和自身判断所致。
据被告方面透露,原告之一李某在2007年6月6日至15日的短短8个交易日里(即黄光裕内幕交易期间),买进卖出中关村(000931)股票多次,其中6月13日以10.39元买进,6月15日10.08元卖出的500股中亏损155元作为本次起诉索赔金额;而其之前多次短线买卖都是赚钱的,综合计算净赚1185元。
40位股民将发起新一轮诉讼
由于股民损失与内幕交易的因果关系难以认定,举证成为一大难题,原告与被告双方均表示应该由对方来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律师张远忠称,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固然没有明确规定内幕交易侵权赔偿案件,但是,根据最高法院《证据规则》规定,在法律与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举证能力的大小等分配举证责任,被告对于何时实施内幕交易、交易金额等关键环节比原告清楚,该案关于因果关系的证据应由被告举证。
被告方面则认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认定属于特殊侵权案件,应该按照一般侵权案件处理,而一般侵权案件的举证规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举证责任应该由原告承担。
据张远忠介绍,由于担心法庭将因果关系等的举证责任不合理分配给原告,出于稳妥起见,在上次开庭时原告申请法庭调取黄光裕方面实施内幕交易的时间、交易明细等重要证据,要求杜鹃出庭说明有关情况,以便于证明原告的交易行为与损失与被告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当日庭上对上述请求未作答复,只是表示庭后解释,此后原告未得到来自法院的解释。“但是在没有答复的情况下法庭径直做出判决,而且竟然以原告不能证明因果关系为由驳回原告的请求。原告无语!”张远忠表示。
张远忠表示,该案败诉主要是因为有关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最高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使得类似案件索赔时无法可依。他说,涉及证券欺诈的有关司法解释一天不出台、证券索赔立案难、索赔难的问题一天不解决,“保护股民利益”就是一张空头支票!
张远忠表示,将会继续对黄光裕内幕交易造成的民事损失进行索赔,目前已有40位股民与其签订诉讼合同,希望国家能够尽快出台包括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在内的有关司法解释。“我们会在将来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生效的第一天发起新一轮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