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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内幕交易赔偿案原告请求被驳回

加入日期:2012-12-21 8:23:38

  本报记者 贾 丽 刘丽靓

  国内正式开庭审理的首例因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诉讼案黄光裕内幕交易案,于12月20日上午10点30分宣判。最终,法院驳回两位股民约650万元金额的诉讼请求,黄光裕无需赔偿。

  国美电器前主席黄光裕的代理律师李默表示,原告的投资损失与黄光裕的内幕交易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成为案件的争议点,因果关系不成立获得法院认可。法院认定,原告的损失乃系统风险和自身判断失误所致。

  对于此次宣判结果,原告代理律师张远忠告诉记者:“在证据没有调取的情况下,法庭直接进行宣判,存在程序瑕疵。”对此李默表示:“尊重法院审判结果。”

  “法院进行两次开庭,对案件的事实实际已经进行了充分的调查,最终证据充分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双方提交证据清楚明了。”张默表示。

  2008年11月19日,黄光裕其因涉嫌操纵中关村*ST金泰股价被警方调查。两年后,黄光裕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三罪并罚,判其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

  2010 年9 月,股民李某对黄光裕等人提起“内幕交易赔偿”诉讼。2011 年1 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诉讼。2011 年7 月,李某再次对黄光裕提起“内幕交易赔偿”诉讼,提出89 万元的索赔额,股民吴某则向黄光裕索赔647万元,合计增至730万元左右。11月22日的再次开庭,索赔金额降至600多万元。期间诉讼股民不断队伍壮大。

  业内人士指出,此类案件国内尚属首次,意义非凡,然而国家包括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在内的有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案件极具难度。案件的难点在于股民损失与内幕交易的因果关系难以认定举证困难、股民损失金额缺乏参考计算标准。

  对此,原告律师张远忠称,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固然没有明确规定内幕交易侵权赔偿案件,但是,根据最高法院《证据规则》规定,在法律与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举证能力的大小等分配举证责任,被告对于何时实施内幕交易、交易金额等关键环节比原告清楚,该案关于因果关系的证据应由被告举证。

  对于是否将上诉,张远忠称:“将与当事人磋商后再决定。”他同时表示,将会继续对黄光裕内幕交易造成的民事损失进行索赔,目前已有40位股民与其签订诉讼合同,希望国家能够尽快出台包括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在内的有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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