耗时近两年,历经了三次开庭后,北京市二中院昨日对股民诉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做出判决,驳回原告股民的全部诉讼请求,黄光裕无需赔偿。
在黄光裕内幕交易罪终审宣判后,股民李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决黄光裕、杜鹃等内幕交易责任人赔偿自己的损失。11月22日,本案第三次开庭,李某索赔数额近80万元,吴某索赔金额近600万元。事实上,由于股民损失与内幕交易的因果关系始终难以认定,该案举证成为一大难题,原告与被告双方均表示应该由对方来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证券法》,内幕交易行为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该信息依法公开前实施的买卖相关证券、泄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等行为。黄光裕、杜鹃在中关村(000931)科技控股公司拟收购鹏润地产公司股权的内幕交易信息公布前,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进行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应当赔偿其他投资者由此所致的损失。但在本案中,股民李某主张从2008年5月7日-10月20日期间的损失,而该期间已不是黄光裕、杜鹃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时间,且买卖股票本身存在风险。
该案于昨日宣判,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律师张远忠告诉记者,此案是否上诉需要与当事人沟通之后再确定,但自己目前已与40位股民签署诉讼合同,将会继续对黄光裕内幕交易造成的民事损失进行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