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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两名原告股民败诉

加入日期:2012-12-21 6:47:57

  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昨日宣判,两位股民诉求约650万元金额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原告代理律师张远忠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将在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实施的第一天,发起新一轮更大规模的诉讼,涉及的金额会更多。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今年5月22日正式公布了《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泄露内幕信息定罪处罚标准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但相关民事赔偿内容没有出现在《解释》中。

  由于股民损失与内幕交易的因果关系难以认定,举证成为一大难题,原告与被告双方均表示应该由对方来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律师张远忠称,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固然没有明确规定内幕交易侵权赔偿案件,但是,根据最高法院《证据规则》规定,在法律与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举证能力的大小等分配举证责任,被告对于何时实施内幕交易、交易金额等关键环节比原告清楚,该案关于因果关系的证据应由被告举证。

  被告方面则认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认定属于特殊侵权案件,应该按照一般侵权案件处理,而一般侵权案件的举证规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举证责任应该由原告承担。

  国美方面有关人士认为,法院通过两次开庭审理,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了公正的判决,充分说明原告在内幕交易期间没有损失而且即使后来发生损失也与被告方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属于系统风险和自身判断所致。

  原告律师张远忠则表示,该案失败一方面是因为有关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最高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使得类似案件索赔时无法可依,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案件受到法庭的有意阻碍。

  比如原告要求法庭提供投影设备便于原告展示有关证据,对于这样一个新类型案件,通过投影仪展示并说明有关情况时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但法院告知小法庭没有投影设备,但开庭时被告却在法庭利用投影设备展示证据,等等。

  张远忠对记者表示,将会继续对黄光裕内幕交易造成的民事损失进行索赔,目前已有40位股民与其签订诉讼合同,希望国家能够尽快出台包括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在内的有关司法解释。“涉及证券欺诈的有关司法解释一天不出台、证券索赔立案难、索赔难的问题一天不解决,保护股民利益就是一张空头支票。”张远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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