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证券维权这一年:华闻传媒维权规模最大_公司信息_顶尖财经网
  您的位置:首页 >> 公司信息 >> 文章正文

2012证券维权这一年:华闻传媒维权规模最大

加入日期:2012-12-19 12:22:05

同一片天,悲喜无常上演

记者 余以墨

2012年即将走到尽头。

这一年,大盘水深火热,上证指数从新年开市第一天开盘2122点,一度跌至1949,在12月的最后关头,总算重夺2000点关口,探底回升至2160点附近。一年的折腾,不少投资者损失惨重。

这一年,上市公司并不太平,证监会一共因为虚假陈述开出14张罚单。更有多家公司因为信批问题而被公开谴责、立案调查。中小股民的心头,更添一层阴霾。

这一年,有十多起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在全国各地开庭。这些案件或审结,或和解,或依然深陷在遥遥无期的等待里,不知何时出头。

引人深思的是,在同一个法治的国度,这些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的虚假陈述索赔案件,却奇异的获得截然不同的审判结果。有的案件股民获得欢喜和解,有的案件却被法院的一纸败诉判决打入悲惨世界。为何在同一片蓝天下,悲喜却来得如此无常。不同的案件,缘何上演冰火两重天?

2012年维权之悲:三公司股民维权惜败

华闻传媒:年度维权规模最大

2009年3月3日,华闻传媒发布一则公告,宣布了公司2007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被财政部在检查公告(第15号)予以行政处罚并点名批的事实。公告描述“财政部海南专员办认定华闻传媒存在“新会计准则执行、职工福利费结余”等方面存在问题。”

缘此,华闻传媒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在全国各地吹响号角。半年后,来自全国二十多个省市自治区的800多民受损投资者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索赔金额高达一亿元人民币。

这场浩浩荡荡的维权“讨伐”行动是中国证券史上规模排行第二的案件——原告人数仅次于2007年审结的东方电子案,索赔金额仅次于东方电子案4.42亿元、银广夏案1.8亿元。

一时间,全国媒体的目光都聚焦在了海口中院的这场维权之战。由于案件原告人数众多、索赔金额巨大,海口中院在2011年3月底召集原告律师代表、华闻传媒公司代表进行诉前调解。但是,诉前调解几个月并没有取得实质进展,海口中院遂在2011年6月下旬对2010年底已立案的30余起案件率先开庭,并于2011年7月下旬正式受理其余800余起案件。9月中、下旬,海口中院集中安排800余起案件开庭。

在法庭最后陈述后,由于被告代理人没有和解权限,法官并没有组织双方当庭调解,但告知双方可在庭后自行和解或申请法院组织调解。

审判结果史上最痛

然而,股民期待的和解却最终没有到来。2011年12月12日,华闻传媒通过公告宣布了该案的一审结果: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华闻传媒)受到行政处罚的并不是信息披露行为,也不是虚假陈述行为;原告(投资者)主张被告的虚假陈述实施日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构成虚假陈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应予以驳回。最后,海口中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投资者败诉消息传来,舆论一片沸腾。败诉的八百多位投资者并没有气馁,片刻打击后,他们又马上开始了上诉。

系统风险是否败诉理由?

在经历了半年的二审之后,案件终于迎来终审消息。

2012年7月12日,华闻传媒发布证券纠纷案终审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截至2012年7月10日下午,公司已全部收到海南高院送达的193件有关证券纠纷案二审案件的《民事裁定书》或《民事判决书》。除25件已撤诉的以外,针对168件虚假陈述上诉案,海南高院作出了二审判决。在《民事判决书》中,海南高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的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该法院认为:财政部对华闻传媒的行政处罚处罚的是信息披露行为,华闻传媒该信息披露行为不构成重大事件,同时在进行追溯调整后,增加了公司利润总额,属于利好及正面消息,因此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不正当披露,因此不构成虚假陈述;华闻传媒的信息披露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投资者损失系由系统风险导致。

系统风险是否败诉理由?案件终审结果出来之后,不少业内人士发出这样的疑问。

如果一句系统风险就能轻松化解虚假陈述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那么以往的和解案件,应该怎样安放?以后的索赔案件,应该何去何从?

ST德棉华闻传媒的悲剧翻版

ST德棉虚假陈述索赔案件的情况与华闻传媒十分相似。被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后,投资者询问提起了索赔之诉。稍微有所差别的是,ST德棉索赔案的缘起是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而非财政部的处罚。此外,该案不管从人数还是金额来看,都比华闻传媒小了很多。媒体有报道的原告投资者只有一位莫女士,她的索赔金额为1100万元。

俗话说,幸福总是相似,悲剧却各有千秋。然而,这句话放在ST德棉华闻传媒身上却并不合适。

经过审理,孤军作战的莫女士于2011年10月同样获得了一直败诉的判决。济南市中院给出的理由和惊人的相似:“损失是因为金融危机等”原因引起的“系统风险”,跟ST德棉期间多次虚假陈述违法行为无必然因果关系。然而,莫女士的代理律师刘国华却透露,整个开庭过程中,一审法院并未对这些“系统性风险”进行质证或者辩论。

此判决结果一经披露,各方舆论哗然。除当事人表示“坚决不服,立即上诉”外,众多专家、业内人士纷纷发表意见,其中绝大多数都持质疑态度。系统风险和股民损失之间的关系,再一次被提起,并被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

不久后,莫女士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上诉。然而,终审结果也与华闻传媒如出一则,2012年2月,莫女士得到与一审一样的上诉结果。

荣华实业:败诉理由为股民投资错误

2009年9月25日,荣华实业因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而遭中国证监会处罚。股民赵某随后提起诉讼。赵某于2005年8月至2009年9月之间购买了荣华实业的股票,荣华实业被证监会公告处罚后,其买入的股票价格暴跌,使其遭受投资损失29.7万元。而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索赔金额,也是29.7万元。

法庭上,荣华实业辩称,公司只是未在适当期限内披露相关事项,并没有作任何虚假陈述,赵某的损失是其主观投资选择和市场系统性风险竞合的结果,由其自行承担。

审理此案的兰州中院也认为,赵某在2009年7月29日开始购入荣华实业股票时,上证指数当日的收盘指数为3438点,至2009年9月1日近一个月的股票交易中,上证指数下降了800多点,由此可见,赵某的损失是由其主观投资选择和市场系统性风险竞合的结果,与荣华实业未如实披露信息无因果关系,赵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判决驳回赵某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赵某承担。换句话说,赵某的损失,是个人投资的错误,与公司无关。

公开资料显示,荣华实业被证监会处罚的理由为:擅自将5万吨赖氨酸的项目改扩建为年产12万吨的谷氨酸项目,未对变更情况予以披露;擅自处置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未按规定予以披露;荣华实业第一大股东与第三大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荣华实业未能在2005年、2006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

2012年维权之喜:ST东盛象屿股份和解成功

相对维权失败的案例来说,2012年硕果仅存的胜利果实——ST东盛象屿股份索赔案则简单得多。没有太多的认定行为,这两起案件投资者获赔都是通过和解达成。所谓和解,就是抛开专业理智的法律不谈,双方在自愿的情况下对索赔金额大小进行磋商。最后结果与法律、事实都无必然紧密的联系。

通过和解,2012年6月,49位投资者从象屿股份(原夏新电子)公司获得101万赔偿。

通过和解,148位小股民于2012年12月从ST东盛公司获得近1300万元赔偿。

相对华闻传媒ST德棉荣华实业而言,这两件胜诉案例并无特别。ST东盛象屿股份都是因为被证监会处罚而遭到起诉。他们的投资者也都是普通人,公司“犯事”的时候,大盘照样每天风起云涌,系统风险并未因此停下脚步。不同的是,这两件投资者胜诉的案件都没有走入二审,而是在一审中就获得和解。

相似的剧情 结局却迥异

公开资料显示,2003年至今被索赔成功的上市公司中,大部分为被证监会处罚的公司,而因会计信息存在各种违法违规问题而被财政部予以行政处罚引发的多起证券民事赔偿案中,也有包括数源科技锦州港广汽长丰等多家上市公司被认定存在虚假陈述事实,并通过调解或判决使原告获得赔偿。而广汽长丰正好与华闻传媒同因2007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被财政部在同一个检查公告(第15号)予以行政处罚并点名批评。

类似的剧情,相似的演员,结局却截然不同。有人笑着质疑,是否因为导演换了?而这种证券维权案件,冥冥之中的导演之手是什么?如果没有导演,那么是什么导致剧情的变更?结果似乎扑朔迷离不得而知。但是我们期望,2013年的证券索赔,能够多多上演喜剧。

《投资快报》发自广州

正文已结束,您可以按alt+4进行评论

相关新闻:

·曹中铭:设散户代理机构的关键在于维权
·股民深交所前拉横幅维权:卖血买ST中钨反被卖
·调控下的质量隐忧 华业东方玫瑰业主将维权
·郭树清两提法制建设 散户维权NPO破茧
·华元八宝粥吃出长竹签 工厂已倒闭维权无门


以上信息为分析师、合作方、加盟方提供,本站不拥有版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据此操作,风险自负。
顶 尖 财 经 -- 中 华 顶 尖 网 络 信 息 服 务 中 心
Copyright© 2000 - 2010 www.5818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