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跌幅扩至10% 交易所出退市细则 17家ST股“生死”_证券要闻_顶尖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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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跌幅扩至10% 交易所出退市细则 17家ST股“生死”

加入日期:2012-12-17 8: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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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沪深证交所出齐退市细则 市场化退市机制建立
  退市新规发布 17家ST股生死难料
  配套规则出台退市警钟频敲18家暂停上市公司大限将近
  沪深交易所同时发布退市细则 沪市ST股日涨跌幅扩至10%
  退市满一年方可申请重新上市
  A股市场化退市大幕将启
  新退市制度体系构建完毕 A股步入优胜劣汰阶段

  沪深证交所出齐退市细则 市场化退市机制建立
  16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对外正式发布实施退市配套制度的业务规则,进一步明确退市制度的有关细节,建立起完整顺畅的市场化退市机制。
  上交所本次发布了四项退市配套业务规则,分别是《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暂行办法》和《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
  上交所《风险警示板暂行办法》将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考虑到元旦休市因素,风险警示板实际将于2013年1月4日正式开始运行。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的股票将包括ST公司、*ST公司以及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的股票。交易安排方面,一是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投资者只能使用限价委托,而不能使用市价委托;二是风险警示股票涨跌幅限制设置为±5%,退市整理股票为±10%。
  这四项业务规则发布后,上交所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将依次包括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退市整理、退市股份转让和重新上市等环节。
  对于《股票上市规则》发布前暂停上市的公司,如果公司在其股票被上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仍处于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公司在上交所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之日后,应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选择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终止重大重组事项。
  深交所此次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
  深交所对于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的修订主要包括:一是进一步明确“办法”适用所有退市公司,包括“老三板”公司。二是为防止恶意炒作,在审核重新上市申请时,增加了对公司在退市整理期及退市后公司是否因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予以关注的内容。
  在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的修订方面,鉴于退市整理期公司不得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已处于重组中的公司,可选择其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或者选择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而继续筹划或推进重组进程。为避免公司触及终止上市情形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退市整理期事项的时间过于仓促,“规定”增加了暂停上市公司在筹划重大重组时点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要求。
  另外,沪深交易所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一些市场人士曾担心未来借壳上市的规则不统一,会使公司借壳门槛更低。对此,两家交易所均表示,对上市公司退市后包括借壳上市在内的并购重组事项,证监会相关部门将按照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相关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有效规范,使退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监管标准与上市公司基本一致,不会形成借壳上市的双重标准。(上证)

 

  退市新规发布 17家ST股生死难料
  12月16日,沪深交易所双双发布退市配套规则,进一步明确退市制度的有关细节。随着退市新规的逐渐完善,17家有着退市风险的ST公司将在年前面临一次生死大考。
  据统计,截至目前,符合退市标准的两市A股上市公司共计有17家,分别为*ST丹化、*ST朝华、*ST铜城、*ST中钨、*ST关铝、*ST炎黄、*ST大通、*ST北生、*ST宏盛、*ST远东、*ST方向、*ST金城和*ST创智,以及尚未完成股改的S*ST聚友、S*ST恒立、S*ST生化和S*ST天发。
  上述17家ST公司皆在为避免退市而积极重组,但截至目前,上述ST公司的重组进程各有不同。
  据了解,上述17家ST公司中,*ST丹化重组进展顺利,公司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案已实施完毕。而*ST关铝和*ST铜城的重组方案则正处在证监会的审核之中。另外,*ST朝华昨日晚间也发布公告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定于2012年12月19日召开2012年第38次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核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
  此外,因股改方案刚于今年8月通过股东会的S*ST聚友则宣布将在12月24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最新修改的重组方案。*ST创智的重组因两次未通过股东会而搁置,而*ST中钨的重组方案则不幸在12月7日被否。此外,S*ST天发的保壳希望也很渺茫。S*ST天发的股改在今年10月26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上未能获得通过,随着年底的临近,S*ST天发被退市的可能性也日益加大。(.证.券.日.报 .矫.月)

 

  配套规则出台退市警钟频敲18家暂停上市公司大限将近
  深交所:上市公司退市行为市场化、正常化、常态化已成大势所趋  
  退市要动真格了。
  12月16日,证监会网站披露,证监会主席郭树清近日强调岁末年初的重点工作之一是“做实做细各项工作安排,稳妥有序推进退市工作”。
  同一天,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退市配套业务规则,对退市整理、重新上市等制度作出细化规定。
  此前,沪深证交所已明确,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交易所将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对其作出是否核准恢复上市的决定。因此,对于在2012年前暂停上市的18家公司来说,未来半个月将是非常难熬的时期。不过,谁将看到2013年新年的曙光,谁将为退市新政祭旗,犹未可知。
  在日前举办的全国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主要负责人研讨班上,郭树清强调要做好岁末年初的各项重点工作,而被列为前两项重点工作的分别就是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和退市工作,其他重点工作则包括完善公司治理、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加快发展债市、依法治市等。
  郭树清表示,要深化发行体制改革。实事求是总结过去改革的经验教训,理清下一步改革思路,对已形成共识的要尽快实施。要研究有效措施,通过培育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采取多种方式对在审企业进行疏导分流。要严格依法查处财务造假、虚假披露等违法行为。督促保荐机构对发行申报企业的相关情况,特别是财务信息集中进行专项核查。
  对于退市,郭树清则强调“做实做细各项工作安排,稳妥有序推进退市工作”。
  昨日,沪深两市正式发布了退市配套业务规则,其中上证所公布了《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暂行办法》和《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深交所则发布了《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和《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深交所对于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的修订主要是两点:一是进一步明确办法适用所有退市公司,包括“老三板”公司。二是为防止恶意炒作,在审核重新上市申请时,增加了对公司在退市整理期及退市后公司是否因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予以关注的内容。
  深交所在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的修订方面,明确规定已处于重组中的公司,要么选择其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或者选择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而继续推进重组进程。为避免公司触及终止上市情形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退市整理期事项的时间过于仓促,“规定”增加了暂停上市公司在筹划重大重组时点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要求。
  上证所的《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将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考虑到元旦休市因素,风险警示板实际将于2013年1月4日正式开始运行。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的股票将包括ST公司、*ST公司以及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的股票。交易安排上,一是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的投资者只能使用限价委托,而不能使用市价委托。另外风险警示股票涨跌幅限制设置为±5%,退市整理股票涨跌幅限制则为±10%。此外,对于风险警示股票,一旦当日换手率达到30%,上证所可对其实施盘中停牌。另外上证所还将限制单一账户当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
  上证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实际可交易时间是30个交易日,其间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不计入30个交易日内。但全天停牌的交易日总数最多不能超过5个交易日,以防止出现“停而不退”的情况。
  针对市场担心部分公司会通过重组退市企业以“重新上市”名义挂牌上市,造成“借壳上市”审核标准尺度上的差异,上证所称,对上市公司退市后包括借壳上市在内的并购重组事项,证监会相关部门将按照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相关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有效规范,使退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监管标准与上市公司基本一致,将不会形成借壳上市的双重标准。
  深交所称,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原有退市制度暴露出标准单一、易于规避、形同虚设等诸多问题。另一方面,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已初步形成,改革、完善退市制度的条件日趋成熟,上市公司退市行为市场化、正常化、常态化已成大势所趋。(.第.一.财.经.日.报 .匡.志.勇)

 

  沪深交易所同时发布退市细则 沪市ST股日涨跌幅扩至10%
  沪深交易所昨日晚间双双发布了退市配套业务规则的有关通知并修改相关交易细则,其中最大的变化就是上交所将ST股、*ST股的日涨跌幅限制由原来的5%扩大至10%,与正常股票涨跌幅限制保持一致。
  上交所新规则最大的变化在于,现行规则中ST、*ST股票日涨跌幅限制的相关规定被删除,这也意味着ST和*ST股票的“特别管制”被取消,ST类股票的日涨跌幅限制将从目前的5%扩大至10%,与正常股票涨跌幅限制保持一致;除此之外,ST类股票股价异动的标准也相应上调。上交所交易规则还出现了另外一个明显变化,即增发新股上市首个交易日将不再设涨跌幅限制。上述交易规则将于明年起实施。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深交所的交易细则中并没有出现与上交所类似的规定。
  在修改交易规则的同时,沪深交易所还同步正式发布了修订后的若干退市配套业务规则,确定了股票退市后重新上市的条件及相关流程和信息披露标准。深交所的相关退市规则较此前刚刚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并无太多的变化,只是增加了“对公司在退市整理期及退市后公司是否因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予以关注”等内容。这也意味着,退市企业如果存在上述不法行为,其重新上市申请将会受影响。
  在分析人士看来,沪深交易所昨日发布通知的同一个目标都是完善退市制度。上交所也表示,修改上述交易细则的目的也是为了配合退市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一般情况下,沪深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退市制度应该是保持基本一致,但深交所并无类似上交所的交易规则修改确实有些意外,不排除在上交所修改交易规则之后,深交所也跟进修改的可能。”
  上述分析人士指出,上交所交易规则的修改体现了“以风险来抑制风险”的思想,将ST类股票的涨跌幅限制扩大到10%,一是为了更方便投资者的退出,同时也是有意加大在ST类股票上的恶意炒作的风险,进而抑制投机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存在退市风险的股票,上交所采取了与深交所当年开设创业板期间的做法,对投资者提出了适当性管理,投资者必须通过书面或电子形式签署《风险警示股票风险揭示书》后,才能申请购买风险警示股票;签署《退市整理股票风险揭示书》后,才能申请购买退市整理股票。二是投资者每次提交买入退市整理股票的委托前,必须阅读并确认风险提示。(.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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